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三支一扶”、就业见习人员待遇政策看这里!

政务   2025-01-04 20:30   西藏  



广大高校毕业生: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切实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导向激励作用,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应知尽享,现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三支一扶”、就业见习人员政策待遇公告如下: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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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策:


一、补贴对象

1.2017年1月1日后与区内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3.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种类及标准

1.生活补贴(区内外企业就业适用)

对与区内外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月收入低于当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按当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2019年7月1日起,在区内企业就业的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对赴区外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2019年1月1日起,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月度生活;汉族高校毕业生给予50%的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2.住房补贴(区内外企业就业适用)

对与区内外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在区内企业就业的按当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住房补贴;对赴区外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住房补贴,(2019年1月1日起,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汉族高校毕业生给予50%的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3.路费补贴(仅限区外企业就业)

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探亲路费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4.安家补贴(仅限区外就业)

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给予每人8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区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实现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且承诺在区外就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西藏籍少数民族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一年内),社保缴费满一年以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补助标准为本专科普通高校毕业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1万元。

5.创业启动资金

(1)区内创业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对合伙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合伙人数领取相应的启动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名高校毕业生不论创办(包括合伙创办)企业数量多少,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如自治区政策有调整按照自治区调整后的最新政策执行)。

(2)区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政策。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6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4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农牧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且从事农牧业产业创业的,对其每人给予6.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6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2.高校毕业生在高海拔(4500米至4800米,下同)或边境乡村创业的,对其每人给予6.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6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农牧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且从事农牧业产业创业的,对其每人给予7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8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如自治区政策有调整按照自治区调整后的最新政策执行)。

6.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安家补贴及生活补贴(仅限区内创业高校毕业生)

毕业2年内,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我区返乡村(不含镇、居委会、社区)创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包括返回原户籍或者非原户籍地。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在高海拔(4500米以上)和边境乡村创业的,每人6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如自治区政策有调整按照自治区调整后的最新政策执行)。

7.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仅限区内创业高校毕业生)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场所内创业,且实际发生房租和水电费的。根据全年支付房租、水电费的原始凭据计算总费用,如总费用低于2.4万元,按照实际费用给予补贴;如总费用高于2.4万元,按照2.4万元给予补贴,最长5年。租用经营场地返乡创业的,对其给予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6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对在高海拔和边境乡村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88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如自治区政策有调整按照自治区调整后的最新政策执行)。

8.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仅限区内创业高校毕业生)

取得创业营业执照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补贴时间6年,给予100%补贴。

9.创业基本生活补助(仅限区内创业高校毕业生)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每月1660元,孵化第12个月发放174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

10.住房公积金补贴(仅限区内创业高校毕业生)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补贴时间最长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给予30%补贴。若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缴存的,创业者需向当地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人社部门进行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缓缴,中断期间不予补贴;未经同意中断缴存的创业者,对中断后续交的不予补贴。自主创业超过2年未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未建账期间不予补贴(由昌都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此项补贴)。

11.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补贴(仅限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015年以后毕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5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1年的生活补贴。

12.证书补贴

2019年1月1日后毕业的,五年内取得国家人社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后,在校就读的我区生源全日制大学生取得相应证书的,毕业后可以同等享受。接收上述高校毕业生在各类岗位实习锻炼或开展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区内企业及培训机构。

(1)对报考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并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分别给予实习企业及有关培训机构2000元/人次的补贴。

(2)对取得会计、律师、税务、导游、计算机、企业管理、幼师、社区服务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同时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对有关培训机构给予2000元/人次的补贴。

1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且灵活就业的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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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政策:


一、补贴对象

1.2017年1月1日后,毕业5年内的(含2017年)昌都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

二、补贴种类及标准:

1.保障最低薪资待遇

与区外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昌都籍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企业薪酬待遇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标准兑现区外就业生活补贴(每月按照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的同时,昌都市从本级配套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差额补贴,确保昌都籍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最低薪资水平达到6500元/月,补贴时间最长5年。(2019年1月1日起昌都籍高校毕业生赴区外就业可享受此政策)

2.提高住房补贴

与区外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昌都籍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标准兑现区外就业住房补贴(其中汉族高校毕业生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的同时,属于自己租住房屋的(单位解决住房的,不予补贴),从昌都本级配套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贴,其中昌都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每月补贴350元,昌都籍汉族高校毕业生每月补贴175元,补贴时间最长5年。(2019年1月1日起昌都籍高校毕业生赴区外就业可享受此政策)

3.提高交通补贴

与区外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昌都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在落实自治区规定的少数民族每人每年6000元探亲路费补贴基础上,给予2000元/人/年的区外就业上下班交通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2019年1月1日起昌都籍高校毕业生赴区外就业可享受此政策)

4.授予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家庭荣誉称号

对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区外就业满1年以上的昌都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家庭,授予“昌都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先进家庭”称号。在区外企业稳定就业1年后(不含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昌都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家庭每年10000元的奖励资金,补贴时间最长5年,增强家庭荣誉感,鼓励引导家长送子女到区外就业。(2019年1月1日起昌都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区外就业可享受此政策)

以上政策,如自治区有调整按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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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支一扶”人员薪酬待遇主要由工作生活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组成。

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二类区3000元/人/月、三类区3500元/人/月、四类区4000元/人/月,本科生、研究生每月分别增加100元、200元,工作每满1年享受10元/月的工龄工资。

绩效考核奖励标准:绩效考核奖励按照年度工作生活补贴的40%设置,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发放100%,合格档次的发放85%,基本合格档次的发放50%,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

2、“三支一扶”人员试用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3、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按照我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4、自治区每年使用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名额,用于定向考录(招聘)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的“三支一扶”人员。

5、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的“三支一扶”人员,在2年内参加我区公开考录(招聘)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的,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积极扶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创新创业。

6、“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可报名参加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的“三支一扶”人员考研时实行加分政策。

8、服务期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或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并落实社会保险等接续事宜。

9、“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享受年度休假,假期为 30天,路途天数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地市内、跨地市、跨省区由服务单位分别给予年度休假路费补助1000元、2000元、3000元。

新招募人员试用期满后可申请年度休假,年度事假累计达到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

10、“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休产假、护理假和婚假,产假1年,护理假30天、婚假15 天。
以上政策,如自治区有调整按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西藏自治区就业见习人员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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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习对象:我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见习补贴标准:我区当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见习人员招募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困难优先原则。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2.双向选择原则。就业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通过供需对接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3.一次性见习原则。已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不再重复安排。

(四)见习人员招募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向见习基地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申请,并填写《就业见习申请表》(详见附件)。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申请人员的意愿,推荐见习单位。

2.签订协议。达成见习意愿后,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按照见习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五)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解除见习协议:

1.因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2.不遵从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3.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4.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进行就业见习的。
附件:就业见习申请表
以上政策,如自治区有调整按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息来源:藏东人社

编      辑:益西措杰

复      审:赵辉

终      审: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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