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钟山!多人共同饮酒后,男子意外死亡!同桌人员需担责?!

民生   2024-11-07 21:04   广西  


来源:钟山法院


亲朋好友聚会,免不了推杯换盏。倘若共同饮酒后,发生人员伤亡等意外事故,同饮者、提供场所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钟山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共同饮酒意外身亡案件带你了解共同饮酒出意外是否需担责。

两场酒局后意外身亡

2023年4月29日上午,黄某邀请陈某与受害人曾某等七八人共同在其家中聚餐,席间七八个人共喝了五六斤米酒才散场。


中午1时左右,岑某、董某提议聚餐喝酒,遂打电话邀请陈某一起。三人到达某饭店后发现还未开门营业,岑某遂自行购买聚餐食材前往西环路的某饮食店加工,该饮食店的经营者屈某则为几人提供聚餐用酒。之后,岑某又打电话邀请黄某,陈某则打电话邀请受害人曾某到场喝酒。十多分钟后,曾某、黄某先后到达该饮食店并继续与众人喝酒。席间,众人利用玩扑克牌的方式进行猜酒。其间,已有醉意的曾某认为黄某“赖酒”,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激酒。董某、陈某觉得吵便先行离开,约十多分钟后,岑某、黄某也先后离开。


屈某在岑某、黄某、陈某、董某陆续离开后不久,便发现受害人曾某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浑身抽搐,遂拨打了120电话并打110报警。医生和警察到达后,发现曾某已经死亡。


事后,曾某家属认为曾某意外身亡和当天饮酒过量密切相关,遂将一起聚餐的岑某、黄某、陈某、董某及提供聚餐场所的屈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存在过错方均需担责

钟山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存在的各种风险,对自己的人身状况、酒量及酒后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但曾某没有尽到该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仍然过量饮酒导致其死亡,对其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黄某、陈某、岑某、董某明知受害人曾某在早上聚餐时已经过量饮酒,应当预见到继续劝酒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未对受害人曾某尽到提醒、劝告的注意义务,并继续通过“猜牌”的方式进行相互劝酒,且在曾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下,众人却各自先后离席,未能尽到照顾、救护、通知、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该案中,黄某、岑某分别作为早餐、午餐的组织者,而陈某作为曾某的邀请方及邻居,对共饮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更高的合理保障义务;董某参与了此次聚餐中的猜牌劝酒活动,且在喝了少量酒后就提前离场,故其仍应对离场前的猜牌劝酒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钟山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共同饮酒人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黄某、岑某、陈某分别承担该案合理损失的4%赔偿责任,判决董某承担该案的2%赔偿责任。


被告屈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未参与共同饮酒,在发现曾某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浑身抽搐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对曾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共饮者之间应尽到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阻止过量饮酒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在共饮者进入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应当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的,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饮酒者应量力而为。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第一责任,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适度饮酒。同饮人之间应相互照顾,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免受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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