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劳动合同未能对船员形成有效保护
据调研数据显示,与航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协议、劳务合同或派遣协议的船员约85%,仍有近15%的船员仅以口头形式与船东达成上船服务协议。
同时近35%的船员对合同约定的自身权益和义务缺乏充分沟通,其中31.6%的船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仅粗略浏览合同文本,对合同的具体条款未能充分理解;4%的船员甚至对所签署的合同完全不了解。
低等级船舶对船员工资的合同约定一般使用总工资或总收入,工资的构成无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和社保等必要内容,一旦发生劳资纠纷,船员必将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第二,船员休息休假未有效执行
随着国内沿海船舶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实施,目前航运公司和船舶基本都按照《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要求明确了最低休息时间,但在具体执行中,因沿海船舶靠离泊作业频繁,为应对公司和各主管部门检查,超过50%的船员无法得到充足休息。
同时,小型船舶配员较少,如100总吨或220千瓦以下的船舶,各部门仅配备1名高级船员,基本无法保障船员的休息时间。
同时,随着船员市场化的发展,公司自有船员比例大幅减少,形成“上船拿钱、下船断粮”的海上劳动关系,法定意义上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一般都是打包分摊到每月在船总工资内,船员的休息休假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
第三,人员遣返和医疗未有效普及
一是船员对所能享受的遣返权利不了解。《公约》对船员遣返权利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据调研显示,有近20%的船员对自身所能享受的遣返权利不甚了解,70%的船员不掌握其有权得到遣返的最长服务时间。另外有超过10%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未明确遣返权利和义务。
二是中小船舶船上医疗保障能力较差。在浙江海事局2021年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情况统计中,涉及船上和岸上医疗方面的缺陷达617项,占总缺陷数的11.74%,单项缺陷量排名第3位。据调研数据显示,大量船员不了解任职期间医疗费用支付原则,其中22.55%的船员反映其在船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船上工作生活环境未有效改善
在2021年浙江海事局对沿海船舶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统计中:
一是涉及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方面的缺陷达1 598项,占总缺陷数的27.41%,单项缺陷量排名首位。特别是老旧船舶,受制于船舶吨位和船龄限制,大量舱室被挪作他用或破坏性改造,纠正难度极大,且难以大幅度改善。
二是涉及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的缺陷占总缺陷数的21.54%,单项缺陷量排名第2位。大部分公司,尤其中小航运企业提供劳动鞋、服、帽以及手套数量不足,品质偏差。
第五,船东责任和船员社会保障未有效落实
一是船东责任的落实力度需进一步加强,部分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公约》重视程度不够,相关制度建设还未能满足履约需要,硬件投入更是与《公约》标准相距甚远。
二是国有大型航运企业应按照规定为自有的船员缴纳社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但是部分民营航运公司大多雇佣社会自由船员,由于各地社保政策不统一,跨省市社保系统并未完全覆盖联网,从而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繁琐甚至缴纳断档,船员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很多航运公司是以工资的形式补偿船员各类保险,要求船员自己缴纳保险,而实际上这部分船员大都未缴纳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船员就难以得到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