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0503执恢243号
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面向社会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安立峰,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321号永辉花园1楼2单元3号。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604290617。
被执行人:邢台市第二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北路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0040188082X5。
法定代表人:安立峰,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46895832J。
法定代表人:康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市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东大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0526838432。
法定代表人:安立峰,原公司经理。
执行依据: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2847号
执行标的:本金17479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悬赏期限:对财产线索悬赏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报,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20%。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告诫: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于妨碍执行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
悬赏举报电话:0319-5299805、17703390992
联系人:蒋法官(0319-5299728)、助理(17703390992)
特此公告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6)冀0521执624号
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面向社会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宋军,男, 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康庄路302号。身份证号:132226197105290030。
执行依据:本院(2016)冀052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
执行标的: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悬赏期限:对财产线索悬赏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现住所、行踪举报,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20%;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现住所、行踪并被本院实际控制的,三日内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告诫: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于妨碍执行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
悬赏举报电话:0319-5299805、17703390992
联系人:蒋法官(0319-5299728)、助理(17703390992)
特此公告
来源:邢台信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