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市监处罚〔2024〕29号
当事人:昌黎县路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93461773K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昌黎县龙家店镇苏庄村
法定代表人:邵小梅
注册日期:2009年8月11日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4年10月22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昌黎县龙家店镇苏庄村的昌黎县路通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门头显示为“中化石油 国家石油公司 全球500强企业”的广告宣传语内容涉嫌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在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是2009年8月11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头显示的“中化石油 国家石油公司 全球500强企业”的广告语是虚构的,没有证明材料。当事人是在网页上看到相似广告语后自己进行设计,自行购买材料并找到工人制作后于2024年1月30日发布张贴在经营场所门头的。当事人用于制作广告语的铝塑板、亚克力板、结构胶以及人工费用共是930元。2024年10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已经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了影响。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法人邵小梅和被委托人于胡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其自然人身份信息及权限。
3.对被委托人于胡海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录像及2张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4.当事人盖章确认的门头广告语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实际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晓光五金建材商店的收款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
6、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活动。
7、当事人提供的《昌黎县路通加油站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上证据已经过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
2024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秦市监罚告〔2024〕市支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提高公司的影响力,在经营场所门头发布的广告语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构成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发生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取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中适用情形一般的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点六倍以上 四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四十四万元以上七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中适用情形一般的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共计罚款3720元(大写:叁仟柒佰贰拾元)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行金财支行(全称:秦皇岛市财政局,账号:634013010000002150)缴纳罚款;罚没许可证副本编号:07000005-1,正本编号:0700000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