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普法宣传
用心呵护女职工
背景意义
01 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02 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做出专门规定?
一是由于女职工与男职工不同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四期”)的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
二是由于女职工除从事社会劳动外还承担着大量家务劳动和子女教育等情况普遍存在,使她们在精神和体力上承受着特殊压力。
三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性别歧视,女职工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03 为什么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推动男女平等,促进我国女职工进步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其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和特殊利益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要发挥女职工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使广大女职工平等地分享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责任和成果。
再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女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女职工自身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着必然的联系,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方面。
04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劳动法》等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是配合和监督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变化”
性骚扰是近年来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平时工作、学习或生活中,有不少女性曾遭到性骚扰,令受害者防不胜防又苦不堪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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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生育手术或其他与妇女相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通常将丈夫或者妇女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如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妇女本人处于昏迷或无法自己决择的特殊状态下,手术需要家属签字有其必要性;但在妇女本人清醒、可独立决择的情况下,应该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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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完善人格权保护方面,新法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早在2015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不仅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震慑和警示,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家庭暴力行为。该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将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然而,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当女性遭受这些侵害现实危险时,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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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医疗条件影响,过去曾有一些夫妻可能在婚后发现不孕不育问题,或者发现对方患有遗传病但未告知,影响夫妻感情和婚姻质量。
为了避免此种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以保障对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续产生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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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财产权利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男女平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的难点。此时,只能结合财产来源、取得时间以及是否发生赠与等个案情形予以综合考量认定。而新增条款内容,则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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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五大连池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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