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首例!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一体化监督的社区矫正对象因重大立功表现获减刑

政务   2025-01-24 18:04   西藏  


1月24日上午,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达某减刑一案并发表监督意见,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当庭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并缩减其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2023年9月20日,达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后交付桑珠孜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止。2024年9月15日,达某请假到拉萨,途经拉萨市城关区仙足岛拉萨大桥附近时看到,一名男子在拉萨河中游泳时,口鼻呛水头朝下整个身体在水中处于漂浮状态,达某第一时间跳入水中,边游敲打溺水人员胸部,见溺水人员吐水后拉至浅水区,随后在周围群众、特警巡逻人员和警务站民警等帮助下,把溺水人员拖到岸上,后被120急救中心送至医院,经过抢救已康复出院。





事发后



达某舍身救人的视频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引发广大群众关注点评,浏览次数达76万左右。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跟桑珠孜区司法局沟通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就“社区矫正对象达某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开展调查核实,多方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到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指导办理该案并以“社区矫正对象达某在缓刑期间舍身救人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能否据此提请减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局工作人员、律师等代表举行公开听证。经过听证评议一致认为:达某在面对他人生命危急的紧急时刻能够挺身而出,挽救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构成重大立功,一致赞成减刑建议。2024年12月13日,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向桑珠孜区司法局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达某提请减刑的检察建议。





庭审当日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就社区矫正对象达某舍己救人的的行为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的法定减形条件及减刑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表了意见,并从法理、情理、社会影响等角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达某舍己救人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为社区矫正对象达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庭作出减刑裁定。


达某减刑监督案是西藏检察机关首次对实行社区矫正罪犯监督的减刑案件,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案件,日喀则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运用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最大程度凝聚共识,确保案件办理质效。此次对符合减刑条件实行社区矫正罪犯依法监督减刑,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成果;更是检察机关强化检察监督质效,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利于鼓励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社区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服务,主动转变为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者,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下步



日喀则两级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实现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终  审:温     笠
初  审:赵     磊
编  辑:薛     瑞
来  源:日喀则检察

日喀则政法
介绍日喀则政法工作最新动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