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远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朱某锋因听闻野生鸟类有滋补身体的作用,产生了猎捕野生鸟类来食用的想法,于是他在网上购买了气枪和猎套。
等气枪和猎套工具到齐后,去年11月至12月,朱某锋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在禁猎区内猎捕野生动物,期间用气枪猎获白鹇2只、用猎套猎获赤麂(黄猄)1条,价值共13000元,并将上述野生动物带回家中宰杀食用。
案发后,办案民警在朱某锋家中依法扣押黄猄头骨1包,后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黄猄头骨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赤麂的组织,赤麂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此外,平远县人民检察院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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