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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涉毒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手续的通告
涉毒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罪危及到人们的安全,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
据相关研究显示,与酒驾相比,“毒驾”的危害性更大。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会极度亢奋,还有可能产生妄想、幻觉等,此时的判断力是极其低下的,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根据权威资料分析显示,酒驾者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而毒驾者反应时间则慢21%。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伤亡事故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交警在检查中单靠肉眼难以判断其是否吸毒,正是由于“毒驾”的隐蔽性,使吸毒驾驶人抱着容易逃避交警的检查不易被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从而使“毒驾”行为呈现增长的态势。
虽然毒驾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却没有像酒驾一样被列入刑法。现阶段,公安机关对于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未发生肇事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毒、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来源:沧州日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