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活立木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4日9时41分,某市某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中在某段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200米处发现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用一辆某蓝色解放牌货车正在运输活立木,当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调查植物检疫证书时,在该公司苗圃地内又发现100余株清香木活立木,该公司当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涉嫌存在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从树木产地向目的地运输活立木,距离仅几十公里,属于市内运输,不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在高速公路被现场查获一起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在该公司苗圃地内又查获一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应该分为两个案件办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向目的地运输活立木,其树木产地属于国家级检疫对象薇甘菊疫区,应当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该公司被查获的活立木分属两处,仍属于同一公司同一违法行为,应并案查处。
某市某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做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该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经过立案调查,通过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结果等证实,该批涉案的树木活立木,树种为清香木,规格:高4~6米、地径6.5~29.5厘米、数量123株。该批活立木系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期间陆续从树木产地(树木产地为薇甘菊疫区)运往目的地境内,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该批调运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未经过检疫,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违反了上述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规定调运活立木,构成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某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七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细化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①未起运的,可以处50~1000元罚款;②已起运的,可以处1000~2000元罚款。该公司涉案活立木数量较多,且已起运,应当从重进行处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策一款第一项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某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某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对当事人某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如下处罚:①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本次运输的123株清香木活立木需向责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申请植物检疫;②处2000元的罚款。
【观点概括】本案中,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从木材产地国家级检疫对象薇甘菊疫区某市某县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向该市另一县跨县调运清香木活立木,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信息来源:《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评析》
转自: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