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吊销!乌海19人!

时事   2024-10-20 15:12   内蒙古  

实习期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2号令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截至目前,以下2名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或实习期准驾车型作废,但未交回机动车驾驶证,特此通告驾驶证作废。




死亡注销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以下1人因死亡注销驾驶证,未交回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作废。




窗口注销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以下1人窗口申请注销驾驶证,未交回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作废。



交警提示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2号令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15名机动车驾驶人吊销驾驶证,未交回机动车驾驶证,特此通告作废:





来源: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
编辑:闫星月
美编:胡频(实习)
审核:郝钰喆
监审:刘琳娜
主编:范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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