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铁拳·桂在真打”行动
案情介绍:2024年6月7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由百色市田阳区计量检定测试所对田阳县某废旧收购站在经营中使用的1台磅秤和9个称砣砝码进行现场测试校准。经校准,所使用的磅秤经检定为不合格,4个称砣砝码超出误差允许范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磅秤和4个称砣砝码,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计量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整治力度,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透明和诚信的市场环境。
案情介绍:2024年5月16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田阳区某家具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涉嫌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经查,当事人通过加微信好友购进“喜迈”、“轩源”、“尚品”等5个品牌共17辆牌电动自行车后,为满足客户需要,对车辆进行车鞍座加长超过35cm、加装后备储物箱或者靠背椅、加装车身护杠、在脚踏板底部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预留增加动力蓄电池容量接口等改装,以上行为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将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交通工具,关系到人身安全,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从而易造成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大对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监管和办案力度,建立健全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机制,用实际行动守护群众的出行安全。
案情介绍:2024年,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G24-T10919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田阳县某纯净水厂于2024年5月27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8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饮用不合格的纯净水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对免疫系统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免疫力,增加感染疾病的风险。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对未经许可从事桶装水生产活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标签标识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案情介绍: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在田阳区田州镇某市场内,每天六早上7时至8时有人售卖羌王酒,专向老人宣传该酒包治百病......”,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9日以赠送鸡蛋等小礼品吸引老人到场后以讲座的形式观看关于羌王狼®99羌王狼配制酒宣传视频,视频中宣称饮用该酒后具有肿瘤消失、痛风类风湿得到改善、血压血糖平稳等功效及可以治疗便秘、肠胃炎、肿瘤等疾病,其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对所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2万元,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食品广告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严防保健食品疗效化和普通食品功效化宣传,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案情介绍:2024年7月25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肉类专项执法检查中,对8个批次生鲜猪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陈某、黄某、黄某结、钟某等4个经营者销售猪肉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检出硼砂(硼酸)。
陈某、黄某、黄某结、钟某等4个经营者在生鲜猪肉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犯罪。2024年9月19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将陈某、黄某、黄某结、钟某等4个经营者在猪肉中非法添加硼砂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硼砂是一种工业原料,能让不新鲜的猪肉看起来红润新鲜且延长生鲜猪肉的保持期,但这种猪肉不仅营养价值受损,还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打击不法商贩在生鲜猪肉中非法添加硼砂的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2024年4月,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某小区业主代表投诉举报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存在乱收费行为的线索,对该物业公司涉嫌在收取物业服务费中重复收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小区业主实行“一户一表”自行缴纳水电费及其中标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已包含公摊水电费的前提下,于2021年1月30日至2024年4月18日另外向小区业主收取公摊水电费,用于开支小区路灯、楼层照明、绿化养护、日常保洁等用电用水的费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构成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0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百阳市监责退〔 2024 〕1 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收取的公摊水电费用和水电周转金共计10.61万元退还给业主住户,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将费用如数退还给相应的业主住户。
2024年9月,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整治物业服务乱收费现象,进一步发挥价格监管职能,强化执法,以“小切口”解决“民生大问题”,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对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质量、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情介绍:2024年6月7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某某2家燃气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家燃气公司在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工程分别为31段、长度12821.21m、无检验合格报告36份,2段、长度1086m、无检验合格报告2份;
上述2家燃气公司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燃气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其设计、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来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2家燃气公司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力地促进天然气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管理、及时检验、合法使用,在全国燃气安全事故多发的当下,对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案情介绍:2024年5月,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儿童玩具统一专项执法行动中,对田阳区某电玩店涉嫌将无产品名称及生产厂名、厂址的毛绒娃娃玩具作为抓娃娃机的奖品,有偿提供给未成年及消费者进行抓取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隐匿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生产日期商品的违法行为。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作出没收隐匿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生产日期的产品共48个品规743个毛绒玩具,罚款人民币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三无”玩具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允许其在市场上流通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潜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主体,引导儿童玩具、游乐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2024年3月19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百色市田阳某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内有超过使用期利巴韦林注射液96支和医疗器械鼻部冲洗器4盒,与其他还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相混放待使用。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0.0034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中,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将过期药品、过期医疗器械与药柜上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未及时区分放置并设立过期警示标识,也未按相关制度销毁处理,存在混放使用的行为,明显未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应义务,背离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本案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情介绍:2023年7月19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对田阳区某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乙醇”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5月,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该加油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76万元,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还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办理,有效整治了成品油市场,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用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