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观察】常州一企业家利用其与党政领导干部的人脉关系,5年间收受好处费2800余万元!被判刑
文摘
2025-01-04 11:47
江苏
文丨裴伟明
法治日报说的这个江苏常州一企业主利用其与党政领导干部的人脉关系,为他人承接政府平台公司融资租赁中介业务提供帮助,5年间收受好处费2800余万元,最终被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刑并处罚金案例,说实话,我来回看了几遍,没看懂。其一是利用人脉关系,什么叫人脉关系呢?就是大家关系比较好,志趣相投,有情感链接,有相互获益的价值。能被利用吗,当然可以,这也是为什么所有年轻人出来创业第一件事,前辈告诫的就是“好好拓展人脉关系”啊,有贵人相助。利用人脉关系关系赚钱,天经地义。举个栗子,单位采购年货,在同等价格质量情况下,肯定买有人脉关系,熟悉的朋友处的哇。其二、为承接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之事。在中介居间费已经是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只是生意市场行为,收咨询或中介费也在法理范围里吧。毕竟这个人是做企业,不赚钱做个屁啊,平时的勾兑也需要活动经费。从这两点,被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的低纬度短视角度来讲,确实不能理解。春风老师是这样认为的,如果这个人是某个贪官的白手套,狼狈为奸,一个利用权力,一个出面奔走,谋取利益,损公肥私,那么,就应该被惩罚。也或者这个人是江湖骗子,就像骗了云南两任省委书记的某商人,这边骗省委书记说上达天听,可更近一步,取得信任后转手倒卖批文,卖个官之类。这样的片子也要好好查处。但这里面有个最大的BUG,就是需要有个官员利用职权违规违法,而在这个案例中,除了出现的罗溪镇副镇长以外,真正高层的一个没见,那么,我们问到,这个“普通企业家”是怎么利用人脉关系做成生意的呢?据证人曹某某证实称,通过这个王某俊的帮忙,其在常州共做到13笔融资租赁业务。根据两人事先的约定,曹某某事后按照每笔业务净利润的60%累计给予王某俊好处费1134.87万余元。而王某俊在供述中也承认,其找过与其相熟、关系密切的领导干部为其打招呼,承接到政府平台公司的融资租赁中介业务,并交给曹某某等中介人员具体负责,业务成功后其按事先约定好的比例收取“好处费”。这里的打招呼是为了政府平台能真正融资发展实业,还是要求政府平台明显高利融资,给融资公司获巨利空间呢?前者,要表扬,后者要查处。这篇报道语焉不详,公诉人和法院的虽然做了详细解释,但如果能够拔出萝卜带出泥,将这里面的经过详详细细过程公开出来,想必更能来老百姓了解里面的是非曲直吧。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王某俊退出的违法所得165.93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2650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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