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房东可以当“甩手掌柜”吗?
近日
洛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涉及物业费的案件
租户和房东双双成为被告
2020年1月,黄某将位于洛江某小区的商品房,出租给陈某。双方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8年,租赁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均由陈某承担。
然而,2021年3月16日起,陈某开始拖欠物业费,直至2023年9月30日,已拖欠物业服务费14493.78元。此外,他还拖欠水电公摊费用2063元。其间,物业公司多次书面催缴,陈某均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
看到陈某我行我素,物业公司也不客气了。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将黄某、陈某起诉到洛江区人民法院。
物业公司起诉称,黄某、陈某分别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负有依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然而,陈某作为承租人,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房屋所有权人黄某对案涉费用的交纳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公司于是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判令黄某对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业主应该按照规定交纳物业费。该案中,黄某作为业主,应对物业使用人陈某交纳物业费用负连带责任。黄某在支付该费用后,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陈某追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黄某对陈某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介绍,房屋出租后的物业费原则上由业主承担,但是业主与承租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的,但业主负有连带交纳义务。如果业主交纳了物业费,可根据此约定向承租人进行追偿。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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