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
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
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和销售商
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
交通事故发生后
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
生产者和销售商
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
且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
受害人所受伤害存在关联的,
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下面跟着睢小融
一起来了解一下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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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某娟、王某仪、王某瑛与烟台市某能经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鸟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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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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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2018)
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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