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公安局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政务   2025-01-22 20:52   西藏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升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月20日,桑珠孜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召开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辖区内45家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到场参会。

会议结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向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解读了烟花爆竹零售行业的审批、运输、存储、销售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各经营负责人的法律要求和自身责任。同时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要求各经营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守法经营,不越法律红线。
会议对各烟花爆竹零售店提出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经营各项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等非法产品;二是各零售店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三是加强店内安全管理,配备消防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四是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经营负责人纷纷表态将抓好安全防控,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落实日常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
下一步,桑珠孜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将不断强化日常巡查管控,持续加大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打击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夯实安全监管工作,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力确保辖区和谐平安稳定。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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