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优惠政策丨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①

政务   2024-12-11 08:44   云南  


前言

高水平高质量建设沿边产业园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是云南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是发展壮大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税费负担,支持沿边产业园区稳步发展。为使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高效准确享受政策,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整理编写了《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包括区域性优惠政策、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进出口税收政策、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政策、节能环保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等7方面45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等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摘编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设在沿边产业园区且在民族自治地区的新办企业。


【优惠内容】


对入驻园区且在民族自治地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产业外,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即前5年地方分享40%部分全部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边境地区居民。


【优惠内容】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享受主体】


综合保税区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试点企业。


【优惠内容】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1.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3.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4.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6.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7.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


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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