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上海全市城管执法部门聚焦住宅小区装修中存在的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着力维护市民群众居住安全。上半年,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共依法查处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案件629起。
昨天(11月27日),
市城管执法局通报了
2024年第二批17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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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叶某某,因2024年4月1日在黄浦区制造局路363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伍万元。
当事人舒某某,因2024年4月22日在静安区沪太路655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伍万元。
当事人上海饰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2024年4月22日在徐汇区大木桥路某号(裙房一楼沿街)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徐汇区斜土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陆万元。
当事人上海大某某有限公司,因2024年5月23日在长宁区仙霞路750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长宁区仙霞新村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柒万元。
当事人费某某,因2024年6月26日在普陀区宜川六村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普陀区宜川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伍万元。
当事人周某,因在虹口区四平路436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伍万元。
当事人郭某某,因2024年7月在杨浦区同济新村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杨浦区四平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伍万元。
当事人顾某某、李某某,因2024年5月13日在浦东新区俱进路285弄某号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陆万元。
当事人杨品某、杨文某,因2024年5月15日在宝山区南东路61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捌万元。
当事人黄某某,因2024年5月20日在闵行区莲花路755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伍万贰仟元。
当事人全某某因2024年4月12日在嘉定区沙霞路95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伍万元。
当事人曹某某,因2024年4月29日在金山区枫湾路1488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伍万元。
当事人陈某某、张某,因2024年8月8日在松江区定恒路89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松江区广富林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陆万元。
当事人严某某,因2024年3月18日在青浦区徐盈路158弄某号从事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柒万伍仟元。
当事人顾某某、倪某,因2024年7月22日在奉贤区正环路889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伍万壹仟元。
当事人刘某某,因2024年5月16日在崇明区达山路158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罚款伍万元。
当事人蒋某某,因2024年3月1日在南汇新城镇方竹路566弄某号某室从事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罚款柒万元。
依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对于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予以不动产违法认定文件登记,登记期间无法转让、抵押,整改修复后可解除登记。
今年8月8日,首批7起典型案例公布。(此前报道)
承重墙到底能不能动?动了有什么后果?
损坏承重墙的原因?
损坏承重墙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具体有哪些责任主体?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民晚报(记者 金旻矣),综合上海城管
编辑:龚紫珺 周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