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投诉处理机制(试行)》的通知

时事   2024-11-21 15:30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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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投诉处理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县投资促进工作牵头部门,地直各单位:

 根据地委行署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工作安排部署,我局制定《阿里地区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投诉处理机制(试行)》并经行署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里地区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投诉处理机制(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安排部署,全面提升全地区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投诉处理工作,畅通投诉处理渠道,持续优化营商和招商引资工作环境,现制定阿里地区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投诉处理机制。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问题投诉受理、处理、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畅通投诉处理渠道,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群众企业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营造我地区良好的营商和招商引资软环境。


二、投诉

(一)投诉人

投诉人应为在阿里地区范围内经商办企的市场主体或其他相关人。


(二)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问题线索征集专线:17708970306,阿里地区投资促进局:0897-2614828(兼传真),投诉举报电话工作日接听(冬季作息时间  上午10:30-13:30,下午16:00-18:30;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10:00-13:00,下午16:00-18:30);


2.邮箱或邮寄信件投诉:阿里地区投资促进局工作邮箱17708970306@163.com,地址: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陕西路51号。


3.现场投诉:阿里地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陕西路51号2楼投资促进中心办公室)。


(三)投诉受理范围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对涉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4.项目签约、落地、建设、投产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的服务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

5.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6.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7.违法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8.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9.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涉嫌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10.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签订的合同非因不可抗力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11.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12.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13.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四)不予受理范围

1.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2.属于国家安全或特定机关管辖的事项;

3.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

4.已经信访程序受理、处理或者终结的事项;

5.同一投诉人的同一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已依法办理完毕,投诉人无新情况、新理由的事项;

6.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事项。


(五)相关要求

1.投诉实行实名制。

2.投诉者应当表明投诉的对象、事实和原由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应当遵循诚实、自愿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不得借机牟取非法利益。有上述情形的,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受理

阿里地区投资促进局(下称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发现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通知投诉人补正。


四、分办

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相关职能部门(下称承办机构)办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由县属管辖事项,受理机构应在收到投诉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县有关部门办理。


承办机构认为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受理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退回理由成立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理由2个工作日内转交新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认为退回理由不成立的,应书面回复不成立理由,并明确由承办机构继续办理。


承办机构仍认为不该办理的,由受理机构转呈行署决定。最终确定承办部门情况,受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五、办理

承办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走访、约见双方当事人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查清事实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督促具体责任部门(科室)迅速整改。各承办机构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


承办机构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书面报告受理机构。对办理过程中需启动法定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结果反馈

受理机构应当在承办机关出具办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  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满意的,投诉事项办结。


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经受理机构审查补充材料合格的,按新的投诉处理,发回承办机构或转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办理,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经受理机构审查补充材料不合格的,退回投诉人,投诉事项不再重新办理。


七、其他

(一)阿里地区投资促进局将不定期联合行署办公室督查室对事项办理进行监督,对工作不认真、不落实、推诿扯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受理机构实行投诉处理工作月通告制度,对本月正在办理或已办理完结的投诉事项形成月通报送地区行署和各县各部门。


(三)各县可参照建立本县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投诉处理机制。



阿里地区投资促进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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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阿里地区投资促进局

编 辑:次仁德吉
责 编:罗布多吉
终 审:刘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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