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市县两级工作专班、市住房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有力震慑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餐饮场所部分典型案例曝光,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 化隆县甘都镇新食代特色麻辣烫店液化石油连接软管过长的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1日,市城镇燃气专班检查发现该餐饮店软管超过2米。
软管超过2米的行为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款之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专班责令该店限期整改,该隐患已按期整改完成。
科普:燃气金属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长度过长,在搬运、安装等过程中容易产生弯曲和打折,导致管道连接口的金属软管破损或裂开,从而发生泄漏。软管如果超过2米,会加大进气管的阻力,降低灶具的热流量,容易导致连接处松动;如果软管太短,则容易出现拉动现象,导致软管脱落。在安装时需用卡子牢牢固定。
【案例2】 循化县积石镇若兰手工面片店未安装报警器,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私接三通的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1日,市城镇燃气专班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安装报警器,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私接三通。
未安装报警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检查人员现场填写检查单,责令负责人减少液化气瓶存放量,该隐患已按期整改。私接三通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专班对餐饮店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按期整改,现隐患已整改完成。
科普:1.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灯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2.私接三通指的是在燃气管道上私自增加一个接口,使得一个燃气管道可以同时供应多个燃气设备,这可能导致管道连接不紧密,增加燃气泄漏的风险。如果其中一个设备发生故障或操作不当,会影响到其他设备,造成连锁反应。
【案例3】 循化县积石镇伊麦鑫烧烤拌面餐馆报警器未通电、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并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的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1日,市城镇燃气专班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报警器未通电、同时使用瓶装液化气和生物油。
报警器未通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同时使用瓶装液化气和生物油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检查人员责令负责人限期整改,现隐患已整改完成。
【案例4】 互助县威远镇西上街村陈氏老八盘餐饮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的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3日,市城镇燃气专班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同时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生物油。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检查人员责令负责人限期整改,现隐患已按期整改完成。
科普:《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燃气用户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同时使用生物油和燃气,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西宁市通报4起道路运输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西宁市营运车辆营运秩序,有力推进交通运输秩序健康发展,为乘客营造优质、安全出行环境,10月18日,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4起道路运输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及某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案情介绍】今年8月,执法人员在时代大道香格里拉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某正在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运送乘客。经核实,侯某涉嫌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且所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侯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2项、第3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给予当事人侯某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随即联系了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本地负责人,经合法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确存在“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派单”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1项、第2项,责令涉案某网约车平台改正,并给予涉案某网约车平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案情介绍】今年8月,执法人员在城北区柴达木路盐庄西路口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某驾驶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私家车,以路边揽客方式搭载一名乘客从城北区柴达木路盐庄西路口到城北区北山建材市场,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15元车费。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证实,徐某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案情介绍】今年8月,执法人员在城北区柴达木路金座雅园一期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某驾驶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私家车,以路边揽客方式搭载一名乘客从城北区柴达木路金座雅园一期至城中区北大街,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15元车费。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证实,杨某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杨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案情介绍】今年8月,执法人员在城西区文逸路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某驾驶无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私家车搭载乘客3人,从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到海南州共和县,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每人50元。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赵某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2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赵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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