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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商会介绍
北京华商会(Beijing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BCBA)是在北京市侨联领导下于2000年10月,由在京侨胞、侨眷、港澳台人士在京企业代表创办的社团组织。组织名称为北京市侨联华商联谊会。2005年2月6日,经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批准,改制为独立法人社团,会名改为北京华商会。
北京华商会已历经六届理事会。2020年经换届选举,北京上地数码科技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俊琴女士担任北京华商会第六届会长。北京市侨联海外联谊部部长赵勤女士现任北京华商会第六届秘书长。
多年来,北京华商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由最初的30多位发起人发展到至今,入会企业已达数百家。北京华商会会员中,既有北京市侨界的著名企业,也有由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会员企业行业涉及到法律、咨询、教育、房地产开发、旅游、餐饮、商业、进出口贸易、文化传媒、生物医药、医疗卫生、保险、制造业、电子通讯、软件开发等领域。北京华商会已成为北京市侨界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社团。
2004年至2024年,北京华商会连续21年被北京市侨联授予“优秀社会组织”荣誉称号。曾三次荣获 “全国侨联系统先进社团组织”称号。两次获得北京市侨联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的“北京市侨联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两次荣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颁发的5A级社团组织称号,并被列为“诚信建设试点单位”。2021年获得“全国侨联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和“全国侨联系统助力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北京华商会第六届会费管理办法
北京华商会经费来源主要为会费、接受捐赠及利息。为保证华商会工作正常运行,会员应按照《北京华商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为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团体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会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精打细算,严格管理。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费标准:(人民币)
每年会费缴纳数额:
会长:15万元
副会长、监事长:5万元
理事、监事:2000元
会员:1000元
会费不重复缴纳。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会费缴纳
(一)本团体会费按年度缴纳。
(二)会费的缴纳可以使用现金或支票,也可直接汇入北京华商会银行账户,并由商会开据北京市财政局专用会费收据。
四、附则
《北京华商会第六届会费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同意后生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修改及解释权归北京华商会第六届理事会,并由北京华商会第六届监事会严格实施监督。
北京华商会第六届会费管理办法
北京华商会经费来源主要为会费、接受捐赠及利息。为保证华商会工作正常运行,会员应按照《北京华商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为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团体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会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精打细算,严格管理。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费标准:(人民币)
每年会费缴纳数额:
会长:15万元
副会长、监事长:5万元
理事、监事:2000元
会员:1000元
会费不重复缴纳。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会费缴纳
(一)本团体会费按年度缴纳。
(二)会费的缴纳可以使用现金或支票,也可直接汇入北京华商会银行账户,并由商会开据北京市财政局专用会费收据。
四、附则
《北京华商会第六届会费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同意后生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修改及解释权归北京华商会第六届理事会,并由北京华商会第六届监事会严格实施监督。
北京华商会章程
(第六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华商会 (英文名称Beijing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BCB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京华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在京广大归侨、侨眷、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华侨、华人和港澳台企业家及热衷侨务工作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联系在京侨、港、澳、台企业家、科技界人士以及海内外华侨社团和组织,增进合作与交流,为华商企业家建言献策搭建平台,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团体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努力强化诚信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全体会员的行为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号华侨大厦361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外交流;
(二)咨询服务;
(三)专业培训;
(四)展览展评;
(五)信息服务;
(六)联谊活动;
(七)承办委托;
(八)编辑专刊;
(九)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须是归侨、侨眷、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华侨、华人和港澳台企业家以及热衷侨务工作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期满换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聘请名誉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届北京华商会会员推荐表
填表日期
公司及职务 | 照 片 | ||||||||
负责人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学 历 | 政治面貌 | |||||||
手 机 | 微 信 | ||||||||
地址邮编 | |||||||||
身 份 | □华侨 □华人 □港澳台 □归侨 □侨眷 □归国留学人员 | ||||||||
所属行业 | 注册资本 | ||||||||
总 资 产 | 员工总数 | ||||||||
证件及号码 | 旅居或曾居住国或地区 | ||||||||
联 系 人 | 手 机 | 微 信 | |||||||
企业简介 | |||||||||
个人 简历 | |||||||||
主要社 会职务 | |||||||||
荣获社会 荣誉称号 | |||||||||
企业经 营状况 | |||||||||
本人 意愿 | 我自愿申请成为第七届北京华商会会员单位。
本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本级组织 推荐意见 | |||||||||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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