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摘   2025-01-15 15:04   四川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行业管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烟花爆竹安全隐患,降低烟花爆竹噪音,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东至岷江河堤西岸(含岷江河堤西岸),南至竹艺街(含竹艺街),西至竹艺大道(含竹艺大道),北至兴业路(含兴业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皮鞋园区、岷江一桥、岷江二桥、绽放广场。

(三)除上述规定区域外,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3.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加油站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商场、超市、影剧院、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8.山林、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9.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二、禁放时段

上述区域内,全年禁放(1月1日—12月31日)各类烟花爆竹,如遇重污染天气情况,全县实行全域全时段烟花爆竹禁放。

三、禁止燃放类别

本通告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包括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烟雾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等。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上述禁燃禁放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禁止燃放区内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

青神县公安局110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38811545

青神县应急管理局38816657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8858315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5081880

六、本通告自2025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青神县公安局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青神县应急管理局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9日






青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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