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首例!货车变“祸”车,企业也担责!| “冬季行动”系列报道⑰

民生   2025-01-16 12:02   安徽  


冬季行动

为有效整治和消除各类冬季安全风险隐患,筑牢社会治安防线,铜陵市公安局充分发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作用,深入开展“冬季行动”,确保今冬明春社会安全稳定。即日起,铜陵公安在线开设“冬季行动”专栏,聚焦全市公安机关扎实推进行动的举措与成效。

货车发生交通事故

承担责任的

并非只有驾驶员

运输企业在安全监管上缺位

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one




2025年1月4日15时11分,包某某驾驶皖G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G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铜陵市境内G33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江大桥南收费道口过磅时,前后调整车辆位置过程中,倒车碾压后方章某某驾驶的皖G6****号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上2人死亡。





调查取证

two




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郊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了深度调查:

经对涉事企业深度调查发现
该公司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同时,该公司另一挂靠车辆于2023年发生过一起2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结合以上事实

经过对罪名认定、构成要件、证据材料等全面分析,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


责任追究

three




包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二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钱某某作为铜陵万*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链接

LEARNING TRAFFIC SAFETY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铜陵公安温馨提示
广大货运企业经营者
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
道路运输环境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切勿因为短暂的经济利益
而忽视安全责任
来源 | 铜陵公安交警

编辑 | 胡鹏宇   校对 | 任俊凯   审发 |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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