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通告

2024-09-25 14:37   云南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通告

第5号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和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巍山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火葬管理

      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全县辖区内所有逝者遗体实行火化,骨灰进公墓(骨灰堂)集中安葬(放)。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集中安葬(放)要求

    (一)从2025年1月1日零时起,巍山县辖区内的逝者、回巍山县安葬的逝者,遗体必须火化且骨灰进公墓(骨灰堂)集中安葬(放)。

    (二)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10个少数民族,尊重土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夫妻一方逝者骨灰进入公墓安葬后,倡导另一方去世后骨灰同穴安葬。

    (四)夫妻双方,一方在属地区域列入火化区(范围)之前已去世安葬的,经属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属实的,另一方逝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不进入公墓集中安葬,按骨灰节地生态型墓位安葬标准与已去世方相邻安葬。

    (五)新建公益性公墓或新开发墓区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标准规划公墓和规范新建墓穴。骨灰节地生态型墓位安葬要求单人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且墓碑高度不超过60厘米或卧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5厘米,不留坟头,无其他装饰。

    (六)倡导在批准的规定区域内骨灰植树(花、草等)集中安葬、不保留骨灰集中安葬(撒葬等)、骨灰立体安葬(合规骨灰堂等)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七)倡导巍山县辖区逝者遗体在去世当日火化,去世后3日(72小时)内骨灰集中安葬(放),实行“先火化后吊唁”。

      三、惠民殡葬政策

    (一)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具有巍山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除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外)逝者遗体火化并进公墓集中安葬或者合规骨灰堂集中安放(20年及其以上永久存放)的,落实惠民殡葬奖补政策,在巍山县殡仪馆火化的,遗属可申请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总额80%的奖补资金,个人承担20%;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遗属可申请奖补资金800元;骨灰进公墓集中安葬或者合规骨灰堂集中安放(20年及其以上永久存放)的,遗属可申请一次性奖补资金1000元。

    (二)使用国家规定的可降解容器或不用容器装放骨灰,且采取规定区域集中深埋安葬或集中植树(花、草等)安葬或规定区域的撒葬,且不设硬质墓穴不留坟头不留墓碑等绿色节地生态集中安葬方式的,享受遗体接运和火化费奖补资金外,再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00元。

    (三)巍山县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死亡,遗体火化后并集中安葬的,除享受以上惠民殡葬奖补资金外,再给予一次性特困人员丧葬费用补贴2000元。

     (四)遗属需持《火化证》、《经营性墓位(格位)证》或《公益性墓位(格位)证》或20年及其以上永久存放《骨灰寄存证》,以及户口簿、身份证、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的缴费凭证等,到属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惠民殡葬补助。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将巍山县辖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外运;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县民政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且严格按遗体规范运输要求进行接运。

    (二)县域内人员死亡后,遗属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与村(居)民小组长、村(居)委会报告,并联系县殡仪馆(0872—6351678),办理相关手续,约定好遗体接运时间、地点及火化时间。

    (三)遗体的接运、整容、冷藏等由县殡仪馆统一承办;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耕地、未经批准的林地范围内安葬、建造坟墓;禁止在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违规安葬、违规建造坟墓;禁止修建活人墓(公墓内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骨灰墓穴除外)。对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指派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遗属承担。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禁止沿途抛撒纸钱、沿途燃放鞭炮、沿途随意焚烧祭品等,如有违反,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县民政局等部门和其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支持配合;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鼓励遗属在殡仪馆或其他集中治丧场所办理丧事,逐步文明规范治丧。 

     (六)禁止在火化区域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若有违反,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七)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反殡葬改革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信息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872-6123155。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72-6123155。

      特此通告。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来  源丨巍山微视

编  辑丨谢紫薇

审  核丨唐正昌

终  审丨王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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