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学术   2025-01-14 17:18   江苏  

春节临近

能燃放烟花爆竹吗

徐州警方重申

禁放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案例曝光


案例1

2024年12月31日11时许,王某、钟某在淮海东路老东门附近燃放烟花,被云龙分局民警查获。目前,王某、钟某二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2024年12月31日21时许,王某、孙某、薛某三人在庆丰路与三八河交汇处燃放烟花,被云龙分局民警查获。目前,王某、孙某、薛某三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

2024年12月31日23时许,韩某在新泉路与奎河路E线交叉处燃放烟花爆竹,被泉山分局民警查获。目前,韩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

警方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请广大市民朋友理性过节,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共同守护城市安全。

1.在禁放区域内,不储存、运输、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3.遵守禁放规定,文明婚丧嫁娶,可用电子喷花、电子鞭炮等方式替代传统烟花爆竹。

二、

禁放区域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徐政规〔2021〕2号文发布,根据2024年2月2日徐政规〔2024〕3号文修正)明确: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

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三、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

举报电话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徐政规〔2021〕2号文发布,根据2024年2月2日徐政规〔2024〕3号文修正)有关要求,不在禁放区域储存、运输、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

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让城市家园更加美丽

文明徐州更加平安和谐


来源:徐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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