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暖心故事】“情理法”相融化解矛盾 点亮孩子的“求学路”

政务   2025-01-07 08:31   黑龙江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发挥司法职能,着力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铁人法庭在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通过深入家庭释法明理,帮助适龄儿童顺利接受义务教育,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王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于2024年6月法院判决离婚,孩子随母亲刘某生活。判决中刘某明确承诺保证孩子在2024年进入学校学习。然而直到2024年12月,王某发现刘某仍未将孩子送至学校,且孩子生活作息混乱,每日沉迷手机长达6小时直至深夜,作为母亲的刘某没有予以制止,反而放任孩子。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接到案件后,铁人法庭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认为单纯通过诉讼手段难以真正帮助孩子解决成长和教育问题。于是,铁人法庭庭长贾丽和法官韩晶于2024年12月24日共同前往刘某家中组织调解。刘某称孩子长期未入学是因其存在心理问题,经了解,刘某却未带孩子接受专业诊疗,未履行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责任。贾丽和韩晶向刘某明确告知,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将适龄儿童送入学校,已违反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基本义务,客观上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同时,贾丽和韩晶当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明确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教育义务,责令二人:


一、相互配合,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将孩子送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不得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利,要妥善处理分歧,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完成家庭教育;


三、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孩子成长的负面影响,表示会尽快带孩子就医,并积极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良好的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下一步,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情、理、法多管齐下,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来源:中国长安网

编辑:吕静烨
审核:贾勇哲
监制:范德龙 崔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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