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销售假药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
法院支持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民以食为天,病以药为先
药品安全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大事,是公众健康生活的根本保证,触犯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024年,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三起销售假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白塔区内三家保健品店销售的某种药品,经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均检出药品内含有国家禁止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药物成分,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为假药。
检察履职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起案件中,刘某某、常某某、富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应当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今年6月,经立案、公告后依法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2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三起案件分别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调解,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也是最大的民生,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检察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就医购药应选择正规医院和药店,购药后要仔细查看药品名称、生产批准文号、说明书等信息,增强用药安全意识,不用来历不明的药品,做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也要做用药健康的“守护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撰稿:第二检察部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