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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交通补助(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对2025年度内未享受过交通补助政策的我县跨省务工连续稳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给予交通补助。按照省外5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就业意愿和培训意愿的脱贫家庭子女、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刑释解教、戒毒康复等非财政供养人员,年龄大于16周岁,小于60周岁的,可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县就业局根据报名人数及培训意愿分类、分期开展培训。属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持《残疾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之一的,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可享受培训期间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贴(每年不超过30天)。
三、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奖补支持的我省贷款利率上限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带头能人政策:对带动本地农村劳动力到县外务工的“带头能人”,实现就业的给予1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再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一、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三类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吸纳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二、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其他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均为补贴100元/人。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三类人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帮扶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帮扶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或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五、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补助。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三类人员”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吸纳“三类人员”10-15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吸纳“三类人员”16-20人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吸纳“三类人员”21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丨平塘县就业局
编辑:陆恩凤丨责编:韦乐乐
校审:简定娟 罗再祥丨审核:吴贵梅丨监审:孟景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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