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民生   2024-09-30 16:28   江西  

素材来源 :樟树发布        ▍编审 :李婷/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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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场)为我市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为森林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1.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2.禁止在山上直接烧除断木和枯枝落叶;

3.禁止未经批准炼山和焚烧疫木等行为;

4.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吸烟、野炊和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四、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消防责任,应组织成立本辖区防火巡查队,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巡查。

六、要加强对大、中、小学在校生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痴、呆、疯、傻、幼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管理,严防随意进山入林玩火、用火。

七、对在林区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林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的,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樟树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致广大农民朋友森林防火的

一封信

全市农民朋友们: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10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在这期间,由于天干物燥,植被枯死,稍不注意,就可能诱发森林火灾,它不仅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还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特别是与林区毗邻的村庄、易燃易爆仓库等敏感区域,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液化灶的普遍使用,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留守在家劳务的大多数是老人、妇女,加上林区内的植被不断增加,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农民朋友应切实注意以下事项:

1.严格森林防火“五个禁止”: 全市所有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禁止吸烟、野炊和玩火;禁止炼山;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禁止上坟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对违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肇事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之规定,赔偿损失并给予罚款、拘留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提高防火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

3.加强对没有社会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履行对“孤寡、聋哑、痴呆、精神病”等各类人员及小孩、老人监护的责任。

4.一旦发现火情,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2119)向市防火办报警或向当地政府报警,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

农民朋友们,面对森林防火严峻的形势,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在当地政府正确领导下,从我做起,从自己身边小事做起,共同扛起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的重任,全市上下,齐心协力,为推动实现农村更富裕、生活更幸福、乡村更美丽的樟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樟树市林业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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