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农机事故责任?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农林水窗口将申请材料转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立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如何申请农业机械事故
损害赔偿的调解?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当事人提出调解→农林水窗口将申请材料转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事故进行初步了解,建立档案并作出受理答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直接送达或邮寄给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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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