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吕梁市取消供热报停费的问题
信件内容
现在多地已经取消了暖气报停费。例如,山东省供热条例作出规定,如果不需要供暖,只要按照规定时间报停成功,是不需要交一分钱采暖费的,2023年开始,辽宁沈阳、河北承德、张家口、衡水等多市区也不收取“基本热费”,基础热费不知道啥时候全国能统一,打破热力公司的霸王条款,报停不再收取30%基础热费,希望吕梁市推出这样的惠民政策,让老百姓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回复部门.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供热报停费”,在文件规定中是“基础热费”。基础热费是用户在供热期内,主动申请暂停供热,供热公司向用户收取热费总额30%的基础热费。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十五条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划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80号)文件规定:“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
《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供热的期限为一个供热期,暂停用热的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础热费”。
综上所述,“基础热费”政策是从国家到地方的一项政策,相关部门在出台政策时,既要保证经营者正当利益,也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础热费作为经营者的固定成本,从上到下都有“基础热费”标准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和其他地区的典型经验,如上级部门对基础热费政策有变动时,我委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收费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