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起火 中控室值班员为何两次消音不报警?

政务   2024-08-08 17:36   北京  
近日,大兴区一宾馆负责人因发生火灾后不报警,被行政拘留。

6月28日10时52分,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总队指挥中心调度命令,辖区内一宾馆有冒烟的警情,黄村消防救援站到场进行处置。经排查为宾馆一房间内柜子过火,无人员被困伤亡。

经过火灾调查人员现场勘查,起火原因系旅客使用简易烘干机烘烤衣物,在离开房间后未断电,导致烘干机长时间工作引燃衣物引发火灾

调查人员在开展火灾原因延伸调查期间,发现这起火灾之所以造成财产损失,主要原因是报警不及时,错过最佳灭火时机造成的。通过调取单位内视频监控发现,从起火到拨打报警电话,整整过去了9分钟



10时43分

房间内起火,房间烟探测器报警,消防控制室接到主机报警后,单位负责人王某对主机报警进行了消音复位处理当主机报警器再次报警后,王某再次进行了消音复位处理,并通过监控和巡视人员确认起火。


10时46分

王某上楼进行查看,但并未报警


10时52分

宾馆旅客拨打119报警电话。时间延误了整整9分钟。


当监控视频摆在王某面前,通过火灾调查人员对王某的询问,调查人员得到了该负责人试图掩盖火情的真相。



“您知道中控主机的操作员需要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吗?”

“知道。我没有,有的那个人没在。”



“在发生起火冒烟后,您有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吗?”

“我没有打报警电话,听说是住宿的旅客打的……”


王某不及时报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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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后

在采取科学的逃生、灭火措施的同时

也要及时、正确报警


火灾场所的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等

对火灾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知悉火灾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19

不报警或不及时报火警的行为

会造成消防机构不能知悉火情

延误灭火救援

导致火灾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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