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党员干部深化对党纪的认知、确保对党纪严格遵守的重要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需要党员干部学懂弄通《条例》中蕴含的深刻内容要义和时代价值。党员干部如何学好用好《条例》?各级党委(党组)如何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一起学习!
从利益与组织行为之间关系的角度看,纪律是特定组织为维护本组织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行为规则,在本质上是特定组织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建立以来始终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纪律一直以来都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作为规范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党内法规制度,其本质是通过规范党纪处分工作,一方面对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违纪责任追究,以保障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使党纪处分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从本质上看,违反党纪行为侵害的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条例》为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纪律保障。《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确保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必须同危害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违纪行为作斗争。为此,《条例》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可以说,以《条例》的制度刚性来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贯穿《条例》各章的主题主线。例如,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明确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分规定;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明确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处分规定;在对违反群众纪律的处分中,对关乎群众利益的乡村全面振兴领域的违纪行为进行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责任担当。
党纪处分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运行,是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条例》为规范党纪处分工作、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制度往往对组织行为具有强规范性,《条例》以制度的形式使纪律处分工作规范化、体系化,不仅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纪律处分运用的一般性规则,而且在分则部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六项纪律行为的定性量纪工作进行具体规定,为党纪处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指引。同时,党纪处分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有序运行,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也能够充分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的正当权利。
《条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第一,《条例》具有政治性。《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则中明确了“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第二,《条例》具有科学性。《条例》体现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党纪处分制度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了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了执纪执法贯通,体现了党纪国法相互衔接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三,《条例》具有系统性。《条例》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等问题,进一步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第四,《条例》具有全面性。《条例》坚持责任上的全链条,实现管理上的全周期,坚持对象上的全覆盖,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条例》的内容要义和价值要义
《条例》的内容要义
《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其内容要义具体如下:
第一,《条例》总则部分既清晰界定违纪和纪律处分等基本概念,也明确规定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等内容。《条例》总则具有统领性,包括五章内容,主要有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内容。
其中,第一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阐述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要求等内容。例如,在指导思想中明确规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等内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这些内容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
第二章规定了违纪概念、执纪审查重点、纪律处分种类及影响和后果等内容,为执纪工作廓清了基础范畴。
第三章规定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为执纪工作实践提供了科学、精准的流程规范。
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这进一步统一了执纪执法尺度,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推动了执纪执法贯通。例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等。
第五章规定了既属于一般性事项,但又无法纳入总则上述各章之中的部分内容。例如,特殊情况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进行情况区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又如,特定的概念界定,《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区分,明确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范围等。
第二,《条例》分则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六项纪律行为的定性量纪工作等内容,即分别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组织纪律行为、廉洁纪律行为、群众纪律行为、工作纪律行为、生活纪律行为的违纪情形和处分适用进行具体规定。
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六章突出强调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等内容。例如,《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
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七章主要围绕保障民主集中制有序运行这一核心内容展开,对从原则层面和具体层面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进行处分,旨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例如,针对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讲原则、不敢斗争,搞好人主义等问题,2023年版《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具体要求,在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八章对党员干部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未能廉洁用权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规定。
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九章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一主题展开,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行为进行处分规定。
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十章对党员干部未能履职尽责、规范用权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规定。
在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十一章主要规定了生活奢靡、不重视家风建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等负面清单,为党员划定了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底线。此外,《条例》附则还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条例的实施时间以及追溯力等内容。
《条例》的价值要义
政治规范价值: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两个确立”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条例》作为规范全体党员的基础性纪律法规,对统一全党同志的行为和意志具有鲜明的政治规范价值。因此,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在纪律层面规范广大党员的政治行为与意志。《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促进全党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上的高度统一。
理论武装价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规定。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例如,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等。这些内容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例如,《条例》第二条增加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重要论述,在制度层面提高了对全党的刚性要求。
纪律治党价值:直面新形势下纪律处分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党的纪律处分制度面临的客观形势决定了新征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任务要求。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党的纪律建设在不同时期面临的不同形势严抓纪律建设,坚持立纪从严,多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与此同时,各级纪委查处了大量的违纪案件。一方面,这凸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良好效果;另一方面,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特别是在预防违纪、党内监督方面是否存在制度漏洞等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在直面新形势下纪律处分制度现实问题、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的基础上,对党的纪律处分制度予以完善,为实践中新出现的违纪问题提供了处理依据,从而推动管党治党的规范化,这充分彰显了纪律治党的价值。例如,有的党员干部将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刊物带回家中私藏并阅看,此前应援引2018年《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认定,而2023年版《条例》对该类情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为执纪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
纪律制度价值:亮明纪律底线红线,发挥党的纪律处分制度的规范功能和惩戒功能。《条例》以制度刚性划清纪律底线红线,这既能够为党纪处分工作提供明确指引,充分发挥党纪处分制度的规范功能,又能对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充分发挥党纪处分制度的惩戒功能。一方面,《条例》不仅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而且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指明行为的负面清单,从而充分发挥了党纪制度的规范功能。另一方面,《条例》重在科学立规、开列负面清单,为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提供标准和遵循。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广大党员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充分发挥了党纪的“戒尺”功能。
把握和运用好《条例》是将党纪处分理论转化为具体工作实践的必由之路,不同的行为主体在知纪、守纪、执纪、督纪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也不相同。因此,落实执纪主体责任的党委、作为执纪专责机关的纪委、广大领导干部和全体普通党员应根据自身的角色定位,从不同的角度来学习和把握《条例》的实质和要义。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对广大党员的党纪教育,在推进学习《条例》制度化、常态化中把握其实质要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并非一朝一夕之举,应避免落入“留于形”而“疏于实”的形式主义窠臼。首先,应将学习《条例》和把握其实质与要义纳入党纪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通过借鉴以往党内法规学习教育经验,形成一套规范化、常态化的制度体系。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时,进一步提升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推进党纪学习教育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其次,建立健全党纪学习教育的考核评议机制。各级党委应落实党纪学习教育的主体责任,完善考核评议指标,对教育工作不力或成效不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并且各级党委应及时总结党纪学习教育的宝贵经验。
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将学习《条例》和把握其实质要义贯彻落实于监督执纪实践中,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纪的关键在于精准从严。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监督推动党规党纪执行上负有重要职责。这就决定了各级纪委不仅要学懂弄通《条例》的实质和要义,更应把《条例》的实质与要义贯彻落实于监督执纪实践中。首先,纪委在执纪过程中应时刻牢记为党和人民服务的使命担当,始终把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于违纪行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以强化纪律执行赢得民心、赢得主动。其次,纪委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加强执纪执法贯通,不断提高执纪的精准性,将《条例》体现的新理念新思路转化为实践中的新做法新作为。最后,纪委要加强党纪学习教育的督促落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把党纪学习教育情况纳入日常监督、专项督查、清廉考核等监督评价机制中,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整改问题,以强力有效的监督促进各级党委营造知纪学纪遵纪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运用《条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遵规守纪自觉和提高执纪护纪能力。领导干部是党纪学习教育和执纪守纪的“领头雁”。让遵规守纪的要求严起来必须紧盯重点人群,抓紧“关键少数”。首先,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始终谨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遵规守纪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既不能用来谋求私利,更不能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应在把握《条例》实质和要义的基础上,深入学习党纪党规,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做懂规矩和严格执纪的表率。其次,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纪律教育,督促年轻干部扣好遵纪守纪的“第一粒扣子”。各级党委应把握重要节点,紧盯重要问题,在年轻干部新入职等重要节点做好党纪学习教育培训,针对年轻干部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及时提醒和诫勉。与此同时,年轻党员干部也应精准把握《条例》的实质和要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始终牢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时刻绷紧纪律之“弦”。
普通党员应在服从党和人民利益的大局中学习领会《条例》并把握其实质和要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实质上是利益关系在政治上和纪律上的体现。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价值取向是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具体利益要服从根本利益。广大党员应在认清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基础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做到知纪学纪守纪。党员不仅要坚持个人自学党纪与集中学习党纪相结合,还要将党纪学习融入日常生活工作中。党员应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党纪学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遵纪守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处理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从而坚持聚焦使命和服务大局的辩证统一。
来源:河北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