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王某如此“捡”手机,已构成盗窃!

乐活   2024-09-02 21:52   内蒙古  

古有“掩耳盗铃”

今有去别人脚边“捡”手机

面对他人的财物

莫要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近日,宁城县公安局小城子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盗窃案。

8月24日9时许,派出所接到辖区薛某报警称:其手机于8月23日被盗,请求公安机关查处。
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处警。经查,8月23日下午,薛某等二十余人受雇在某农资门市门前空地剪药材,因干活不便,遂将手机放置脚下。
期间,薛某7岁的儿子拿起手机玩耍,后被薛某呵斥将手机放在原处。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日17时许,在薛某不远处干活的女子王某在经过薛某存放手机位置时有明显下蹲捡东西动作,且以怀抱的药材秧子为掩护,后迅速离开。
随后,薛某寻找手机,发现手机丢失。
薛某怀疑王某将手机盗走并找王某索要手机,王某拒不承认和归还,后薛某报警。
民警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后,经大量思想教育工作,王某最终将薛某的手机交给民警,但坚称手机是其捡到的。但结合监控视频、走访调查的结论,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
目前,已依法对王某行政拘留。
其实薛某将自己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并非遗失或者失去控制,而王某在明知手机是薛某的,还以药材秧子作为掩护,将手机偷偷转移,占为己有,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

不是自己的财物
不要有非分之想
否则会面临“牢狱之灾”


供稿:小城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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