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放飞后滞空时间长,飘行距离远,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的火灾事故频发,尤其对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农作物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失。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春节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在全市区域范围内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森林火灾和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和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一审:赵纳 赵倩
二审:董向婷
三审:宫相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