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有效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问题,全力打通“生命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车通道的定义
本通告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责任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辖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居民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全面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确保管理区域内的车辆不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以及违法建筑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告。
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一)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消防救援机构将拨打 122 报警电话,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拖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三)《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将车辆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其他机动车通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四)在公共道路(除公共停车场外)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进入车辆违章系统;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占道经营,不听劝阻的,由城管部门及时依法处理;在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纳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或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7日
一审:赵纳 赵倩
二审:董向婷
三审:宫相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