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养殖场(户)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养殖场(户)主:
近期,有不明机构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要求养殖场(户)通过“直报易审”“环评易办”等微信小程序办理排污许可登记业务并收取费用。为维护广大养殖场(户)主的利益,现将排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整理如下,请知悉。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标准界定根据《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宁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达到以下标准:生猪存栏量 500 头以上;牛存栏量 50 头以上;鸡存栏量 1 万只以上;鸭鹅存栏 1000 只以上;羊存栏量 200 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二、畜牧业排污许可管理级别判断
1、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申领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
2、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其他畜牧业(如兔、蜜蜂、蚕、鹿、狐、貂等)养殖场、养殖小区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
3、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无污水排放口的其他畜牧业(如兔、蜜蜂、蚕、鹿、狐、貂等)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水产养殖等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无需办理排污许可业务。
三、排污许可业务办理途径
排污许可业务全部依托生态环境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办理。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养殖场(户),需自行在平台注册、填报,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养殖场(户),需自行在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取得回执,无需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办理以上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未开通或设立任何排污许可业务线上办理平台、小程序等。
四、相关法律提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其他
各养殖场(户)接到此类电话,请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或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如咨询排污许可相关业务,请拨打以下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