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支持了女方的离婚请求,并对子女抚养、彩礼返还等争议作出判决。
2023年年初,兰某(男)与吕某(女)通过网络相识,但未建立起男女之情。二人为应对父母及社会压力决定结婚,但约定仅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二人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婚后采取分别财产制,若离婚,第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第二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之后兰某向吕某支付彩礼68880元,并于同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遵照协议对彼此的生活互不干涉。今年4月,二人在合法医疗机构通过试管技术生育孩子兰小某。今年7月,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直接抚养兰小某。兰某应诉后提出,即便离婚,第一个小孩也应由男方抚养。且二人并无夫妻之实,女方应退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子女尚不满两周岁,仍处于哺乳期,依法由女方抚养,男方需按月支付抚养费;二人名为夫妻,但婚后生活不同于通常理解下的共同生活,彩礼可酌情返还。遂判决支持了女方离婚及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一并判令女方退还一半的彩礼。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重要考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多数还在哺乳期,这个阶段的孩子由母亲直接以母乳抚养更为有利。即使未采取母乳喂养,子女因年龄幼小,对母亲的生理、心理的依赖性更强,母亲也能更多地给予孩子体贴和照顾。婚姻不是儿戏,孩子更不是物品,通过《婚前协议》的形式固定将来离婚后孩子的归属,本就有悖公序良俗,应作否定评价。本案中,兰小某出生才几月,需要母亲哺乳和照顾,吕某并无不宜抚养子女的不利情形,《婚前协议》并未顾及这一客观实际,不能作为确定抚养权的凭据。当然,抚养权确定后,仍可依法变更。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如出现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或者孩子在八周岁以上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等特定情形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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