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上班轻松,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抛出各种高薪话术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前往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少赚钱心切的群众为之心动,铤而走险,踏入深渊。
近日,合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跨境打工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5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以实际案例告诫广大群众: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违法犯罪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2020年,李某甲从“三哥”(在逃)处得知缅甸有高薪工作后表示欲前往,“三哥”让李某甲找人同去。李某甲便将境外务工信息告诉李某乙等3人,李某乙又转告给谭某某。出发前李某甲组织众人于南宁市汇合商量赴缅相关事宜,并将人数与身份信息发给“三哥”订购机票。5人从南宁乘坐飞机前往云南澜沧,又根据“三哥”安排的路线到达云南孟连,后通过乘车、步行方式偷越国境到缅甸。
到达缅甸后,5人被“三哥”安排到一家公司,培训期间李某甲等人意识到该公司业务不合法,其中4人先后偷渡回国,2021年7月某日,谭某某从国门回国。
合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等5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案发后,除被告人韦某某外,其余4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合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等4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非法偷越国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护边守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应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依法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
广大群众外出务工应当依法通过正规渠道,务必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宣传,认真甄别选择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公司,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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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虎 编辑|陈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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