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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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晋安法院查明,2018年10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铿、吴某华、吴某在租住处多次组织四十余名人员进行民间“标会”活动。其中,林某铿组织开立班会,吴某华和吴某协助制作会单和收取会钱。2023年3月,被告人林某铿、吴某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三人在明知其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仍以做会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980余万元,由此造成四十余名“会脚”经济损失达60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在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利用民间“标会”形式变相集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作以上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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