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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非粮生物质高值化利用论坛欢迎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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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组织执行2019年第四批国家推荐性标准计划的通知》(供销科标字【2020年03号)文件批复,中国再生资源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安徽省质量和标准研究院作为起草单位,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规范》已经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2022第21号公告(第374项)发布即将实施。现诚邀地方政府、研究机构及秸秆设备、秸秆收储运和秸秆相关生产企业参与此国家标准推广普及、示范研讨等活动。咨询:18500281178
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农技证书培训招生
为了响应新形势下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新要求,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高农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加快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分会联合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开展农艺师、园艺师、智慧农业管理师、乡村振兴职业经理人、农业经理人、肥料配方师、农业项目管理师、农村电子商务师、农业品牌策划师、宠物健康管理师及农药经营许可等证书培训,涉农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农业企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负责人,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资企业负责人、电商平台负责人、农业金融与投资机构、农业地产、农业科技类创新企业以及有志于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和合作社管理的人员;有志于从事乡村事业、农业事业的各类人员等均可报考。农艺师证可用于农林专项扶持资金申报、示范企业(基地)评定、农产品食品检验、农业技术指导、农资销售、植保飞防、 宣传推广、下乡讲课等,为从业人员提供技术身份支持;为您参加政府采购,竞标,投标,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技术人才证明。咨询:18500281178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rotected Eco-origin Product,简称PEOP)是指产品生命周期内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特性的产品。2018年机构改革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动承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主动创新,通过颁布团体标准为基础,打造公正、公开、权威的平台。生态原产地产品凝聚了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本质内涵,还可以提升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整体形象、国际知名度、信誉和产品附加值,推动企业产品走向国内国际双循环舞台。经认定过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可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健康生态消费,赋予产品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满足消费者更高端的需求,有助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咨询方式:18500281178(同微信)。
为全面提高国家及我省强农惠农资金政策可及度、知晓度、便利度,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编制了《吉林省强农惠农政策明白纸》,梳理国家和省级重要农产品保供、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农业资源保护利用、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金融服务及防灾减灾、美丽乡村建设等 6 部分共47项惠农资金政策,逐一列明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力求做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为激发农村投资活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 年 8月
附件:【公开版】吉林省2024年强农惠农政策明白纸.pdf
前 言
为全面提高国家及我省强农惠农资金政策可及度、知晓度、 便利度,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编制了《吉林省强农惠农政策明白纸》,梳理国家和省级重要农产品保供、农业农村产业发 展、农业资源保护利用、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金融服务及防灾减 灾、美丽乡村建设等 6 部分共 47 项惠农资金政策,逐一列明 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力求做到简 单明了、通俗易懂,为激发农村投资活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 资提供有力支撑。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 年 8 月
目 录
前 言 I
第一部分 重要农产品保供 1
一、粮油生产保障类 1
1.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国家政策) 1
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2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2
3.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国家政策) 3
4.保护性耕作(国家政策) 4
5.耕地深松(国家政策) 6
6.耕地轮作(国家政策) 7
7.科学施肥增效(国家政策) 8
8.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国家政策和省级政策) 8
9.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省级政策) 9
三、农机购置更新补贴类 10
10.农机购置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10
四、种业创新发展类 11
11.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补助试点(国家政策)11
12.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省级政策) 12
五、渔业高质量发展类 19
13.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国家政策) 19
14.渔业资源保护(国家政策) 19
15.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项目(国家政策) 20
16.渔业绿色发展(省级政策) 20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类 21
17.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政策) 21
第二部分 农业农村产业发展 22
一、产业融合发展类 23
1.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 23
2.农业产业强镇(国家政策) 23
3.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和省级政策) 24
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类 26
4.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示范推广(省级政策) 26
5.人参产业发展(省级政策) 27
6.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省级政策) 29
7.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奖补(省级政策) 30
第三部分 农业资源保护利用 31
1.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国家政策) 32
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政策) 32
3.农业环境监测(省级政策) 34
第四部分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35
1.高素质农民培育(国家政策) 36
2.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国家政策) 37
3.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国家政策) 38
4.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国家政策) 39
5.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国家政策) 40
6.粮油规模经营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国家政策) 41
7.绿色种养循环(国家政策) 42
8.农民合作社项目(国家政策) 43
9.家庭农场项目(国家政策) 44
10.设施园艺发展—生产设施能力提升(国家和省级政策) 44
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项目(省级政策) 49
12.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国家政策) 50
13.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省级政策) 50
第五部分 金融服务及防灾减灾 51
一、金融服务类 52
1.农业信贷担保(国家政策) 52
2.政策性农业担保贷款贴息(省级政策) 53
二、农业防灾减灾类 54
3.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三批)(国家政策) 54
4.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省级政策) 54
5.重大农业外来入侵物种例行监测(省级政策) 55
第六部分 美丽乡村建设 55
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级政策) 56
2.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国家和省级政策) 56
第一部分 重要农产品保供
一 、粮油生产保障类
1.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4 年全国 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 (农办农〔2024〕6 号)。
(2)补助对象:各项目县(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 ( 园艺)技术推广部门。
(3 )补助内容:
粮油作物:一是物化投入补助。用于统一供种、统一农资、 统一技术、统一管理等物化投入进行补助。二是社会化服务补助。 对推广先进施药机械、制种机械、改进施药方式、购买病虫绿色 防控、耕种收一体化作业等社会化服务进行补助。三是技术指导 服务补助。对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开展优质品 种推广、新技术集成组装、瓶颈技术攻关及项目考核验收等方面 给予适当补助。
经济作物:一是绿色生产技术应用补助。重点支持龙头企业、 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集中连片的绿 色高质高效基地,示范带动大面积应用。二是社会化服务补助。 重点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种苗统育统供、病虫统防统治、 肥料统配统施、农机统耕统种等社会化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到的问题。三是技术指导推广服务补助。重点支持开展 技术指导服务,以及资料编印、信息发布、标牌制作、检测评价 等,确保各项工作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4)补助标准: 由各有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施方案 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二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国家政策)
(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财粮〔2017〕3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吉财粮〔2021〕337号)、《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2〕155号)、《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3〕566号)、《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吉财农函〔2024〕779号)。
(2)支持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通 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 贴资金原则上兑现给现种粮户,但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按经流 转双方共同确认的商定意见办理。
(3 )补贴依据:市县可依据原计税耕地面积发放补贴,也 可依据二轮承包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发放 补贴,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推进以确权 面积为主要依据发放补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 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 占)用耕地等已改 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 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4)补助标准: 由市县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 据综合测算确定。
(5 )补贴发放:补贴资金通过“一卡( 折 )通”发放,严禁 发放现金。 由乡镇政府负责将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在所在村屯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 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3. 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 国家政策)
( 1 )项目依据:《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 2025 年)》(农建发〔2021〕3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 2024 年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4〕3 号)。
(2)补助对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
(3 )补助要求: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机械作业和增 施有机肥补贴标准,平均每亩不得超过 181.81 元。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工作经费支出缺口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4)补助方式:补贴采取“先建后补”或按照工作进度拨付 的方式,即各地按照补助内容、质量标准,对技术实施地块进行 验收,核准应用的技术模式和符合标准的作业面积,确定拟补助 面积、资金数额和补助对象。
(5 )实施面积的确定:在充分尊重各地意见的基础上,依 据全省自下而上各地申报的任务数,结合 110 万亩总任务数,采 取因素法按比例将任务面积划分。
4.保护性耕作(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 年保护性耕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24〕1 号)。
(2)补助对象:作业补助对象为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农业经 营主体和作业服务主体。应用基地补助对象为承担建设任务的实 施主体,县乡基地实施主体原则上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基 地实施主体原则上为以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 补助对象可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3 )补助内容:①作业补助。 ②高标准应用基地补助。 ③ 实施效果监测点补助。
(4)补助标准:①作业补助。玉米作物补助标准。采用差 异化补助方式的:秸秆大量覆盖(覆盖率在 60%及以上),补助 标准每亩不超过 100 元;秸秆部分覆盖(覆盖率在 30%—60%之 间),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 80 元;秸秆少量覆盖(覆盖率在 30%以下的),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38元。各地应综合考虑本地秸秆覆盖免少耕作业综合成本和技术应用基础等情况,合理确定分档作业补助具体标准。采用单一档补助方式的: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38元,各地应根据作业补助面积和资金额度合理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大豆、杂粮等补助标准。实施免耕播种作业的地块实行单一档补助,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38元。②高标准应用基地补助。高标准应用基地应以秸秆大量覆盖为主。县级应用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 亩、乡镇级应用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村级应用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补助标准每亩150元。其中,县级应用基地要有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小组开展技术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小组依托基地开展数据监测、对比试验、基础研究、培训指导、宣传引导等技术指导工作。每个县级基地技术指导费用不超过3万元,乡、村级基地技术指导费用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③实施效果监测点补助。鼓励各地建设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每个监测点的监测补助资金数额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主管部门)与第三方监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5 )申报程序: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采取“先作业后补助、 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进行。各地按照相关要求,对保护性耕作 实施地块先进行查验核实,确定拟补助的面积、对象和金额,公 示 7 天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补助面积、补助金额和补助对象。高标准应用基地补助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后 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高标准应用基地技术指导费用和实施效果 监测点监测费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主管部门)与技术支 撑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确定,报县财政部门并由其向技术支 撑单位支付。
5.耕地深松( 国家政策)
(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商请谋划落实2024 年深松(耕)任务面积的函》(农机装〔2024〕3号)、《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计划财务司关于高质量落实2024 年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农机装〔2024〕2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 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2号)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
(2)补助对象:实施深松作业服务提供者,包括农机合作 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3 )补助内容:深松项目对苗期深松作业深度≥25 厘米的 作业面积、秋季深松作业深度≥30 厘米的作业面积给予补助。对 深松深度合格率≥90%的作业面积可全部给予补助,深松深度合 格率<90%的作业面积据实补助。同一地块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 一次补助。
(4)补助标准:实行最高限额制,每亩不超过 25 元。
(5 )申报程序:省里下发关于申报年度深松作业面积需求 的通知——全省各县份结合本地实际自主申报目标面积需求 ——省里结合各县份上报的需求情况分配绩效目标,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采用因素法分配项目资金——各项目县份组织实施 深松作业——各项目县份对本地深松作业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 收合格后按程序兑付补助资金。
6.耕地轮作(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4 年轮作 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 办农〔2024〕7 号)。
(2)补助对象:在项目县区域内的合法耕地上自愿参加轮 作,符合轮作技术路径开展轮作的实际种植者。原则上只支持今 年轮作种植大豆和花生等油料作物的种植者。对 2022 年种植玉 米等其他作物、2023 年轮作种植大豆、2024 年仍种植大豆的, 中央财政纳入轮作补贴范围。
(3 )补助内容:省里按照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下拨补助资金, 在确保完成轮作任务基础上,可以补现金,可以补实物,也可以 购买社会化服务,以现金方式的实行先种后补,以实物或购买服 务方式的要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4)补助标准:将轮作补助与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 相衔接、同向发力。优先选择规模种植大豆和油料的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轮作实施的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水平。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确定 具体补助标准,
(5 )申报程序:有关乡(镇)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承担 任务的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轮作协议,明确上下茬口作物、 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文本存档备查。
7.科学施肥增效(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 2024 年科学施肥增效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4〕10 号)。
(2)补助对象:有关市、县(市、 区)土肥站、农技推广 中心(站)、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耕保中心。
(3 )补助内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落实田间试 验 500 个以上,开展农户施肥调查 10000 户以上,落实化肥减量 增效“三新”集成推进县 14 个,大豆接种根瘤菌菌剂面积 240 万 亩以上。
(4)补助标准: 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 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8.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国家政策和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 通知》( 国发〔2022〕4 号)。
(2)支持内容:对吉林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 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开展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 用状况调查,摸清土壤质量现状。
(3 )补助环节:支持相关市县开展外业调查采样、 内业化 验测试、普查成果形成等工作。
(4)补助标准:各市县结合本区域现状,采取招标采购方 式确定调查采样、检测分析以及普查成果形成等工作的资金数量。
(5 )补助对象:承担土壤普查工作的技术推广、科研教学、 检测、调查采样等机构。
(6)申报方式:各市县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9. 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2 年全面 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乡村 振兴战略规划》《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2024 年小型农田水利发展项目在吉林、四 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松原等7 个市本级和长白山保护 开发区,双阳、九台等 41 个县(市、 区)安排建设任务。所在 地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涉农 企业、单位等。
(3 )补助内容。结合 2024 年全省农田沟渠专项整治行动, 用于农田灌溉的小塘坝、小拦河坝、小型泵站、机电井等灌溉水 源工程;旱田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工程;大中型灌区末 级渠系、小型灌区渠系;排水泵站、排水沟道治理等小型涝区治理工程;对农业生产具有灌排功能的小型河道清淤整治工程;小 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已竣工验收高标准农田项目中水 利设施维修养护支出;其他符合小型农田水利发展范围并经组织 专家审定可行的项目。
(4)补助标准。按照省级有关政策,根据《吉林省统计年 鉴》采集数据,采用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因素包括:任务因素占 比 40% 、粮食产量占比 30% 、农业产值占比 20% 、农业人 口 占 比 10%。
(5 )申报程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有 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实际,细化本地实施方 案,组织好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 及上报备案等工作。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 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 或民主议事通过。申报主体(补助对象)按申报程序要求,向当 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要委托有 相关设计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县级根据本地项目建设能力等情 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 、农机购置更新补贴类
10.农机购置补贴( 国家和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 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 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的通知》(农办机〔2024〕3 号)。
(2)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 省补贴额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省对同一种类、同一 档次补贴产品实行同一补贴标准。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 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 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 次补贴额依据同档次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 总体上不超过 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 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4)办理流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 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 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 能性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四 、种业创新发展类
11.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补助试点(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4 年粮 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4 号) 及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工作安排。
(2)补助对象:推广单产水平高、优质专用性好、推广潜 力大的玉米、大豆品种,且推广面积增量符合要求的种业企业。
(3 )补助内容:通过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 目,向前引导带动种业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深化科企合作,加快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向后推动优良品种更新换代,助力大面积单 产提升,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重要支撑。
(4)补助标准:按照重大品种省内年度新增推广面积进行 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 30 元,单品种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 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
(5 )申报程序:按照种业企业申报,所在县级把关,市(州) 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备案的程序开展遴选 补助工作。
12.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省级政策)
( 1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①文件依据:《关于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扶优做强种业 企业政策措施的意见》《吉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②补助对象:12 家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种业企业 (ℼ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优先)。
③补助内容:完成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 120 万公斤, 其中储备玉米种子 70 万公斤, 由 7 个种业企业承担;储备水稻 种子 37.5 万公斤, 由 3 个种业企业承担;储备大豆种子 12.5 万公斤, 由 2 个种业企业承担。
④补助标准:储备玉米种子每公斤补贴 2.00 元;水稻种子 每公斤补贴 1.60 元;大豆种子每公斤补贴 1.60 元。资金主要用 于储备种子的贷款贴息、种子仓储保管费用、种子转商补贴等。
⑤申报程序:该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12 家种子企业承担 储备任务。①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项 目招标采购招标公告;②种业企业自行投标;③由采购代理机构 组织评标;④发布采购中标结果公告;⑤组织中标种业企业实施 储备计划。
(2)实施“强种贷”业务
①文件依据:《关于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扶优做强种业 企业政策措施的意见》。
②补助对象:具有省级以上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省 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准入条件的种业企业。
③补助内容:为我省种业企业(含生产企业及其子公司、经 销主体)培育突破性新品种,提供贷款贴息补贴和风险补偿金, 支持种业企业做大做强。
④补助标准:为种业企业融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每个贷款 主体(单体)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最低不少于 300 万元; 向 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主体提供借款利息 40%的贴息扶 持。
⑤申报程序:①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当地符合条 件的种业企业申报“强种贷”业务并按规定审核, 出具推荐意见;②市(州)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情况复 核并向省农业农村厅出具推荐意见;③经省农业农村厅终审后将 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推荐给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④省农业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对具体借款主体开展调查、 放款等后续工作。⑤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主体享受借款 利息 40%的贴息扶持。
(3 )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品种改良测试和成果转化
①文件依据:《关于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扶优做强种业 企业政策措施的意见》。
②补助对象:吉林省生物育种联盟单位和具有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业企业。
③补助内容:依托省内外科研单位和优势种业企业,开展玉 米、水稻、大豆等作物品种改良测试和成果转化。
④补助标准:生物育种联盟单位按任务补助;国家种业阵型 企业按资金总额 5%实施奖补外,其余资金对 7 个“育繁推”一体 化种业企业采用因素法分配,以具有资质的种业企业三年来审定 品种数(40%)、三年来品种销售额(30%)、三年来科研投入 (30%)为基础因素分配。项目连续支持 3 年。
⑤申报程序:①省农业农村厅明确品种改良测试和成果转化 工作任务;②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申报;③签订合同任务书;④ 各家种业企业按照合同要求自行实施,完成目标任务。
(4)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试验费
①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 审定办法》。
②补助对象:承担省级审定试验任务单位、承担审定试验抗 病鉴定单位、承担审定试验检测单位。
③补助内容:组织各承试单位,在全省各市(州)有代表性 的生态区域,开展品种田间试验,观测记载品种田间长势表现; 同步委托相关检测鉴定单位,开展品种特性鉴定试验,鉴定评价 品种相关特性;分析品种试验及检测鉴定结果,依据相关品种审 定标准评价审定品种。
④补助标准:对承担审定试验单位支付试验费,对承担 DNA 指纹检测单位支付品种检测费;对承担抗病鉴定单位支付品种鉴 定费,对承担品质分析单位支付鉴定费,对承担水稻纯度鉴定单 位支付鉴定费。根据不同作物、不同组别及工作任务量进行分类 补贴。
⑤申报程序:①在全省各市(州)有代表性的生态区域确定 试验承试单位;②汇总各承试单位情况,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 示年度试验方案;③与各承试单位、检测机构签订试验任务合同。
④组织承试单位按方案开展审定品种田间试验,同步委托相关检测鉴定单位,进行品种特性鉴定试验;⑤向各承试单位、检测鉴 定机构支付试验费、检测鉴定费等经费;⑥分析品种试验及检测 鉴定结果,依据相关品种审定标准评价审定品种。
(5 )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及跟踪评价
①文件依据:《全国农技中心关于组织开展农作物品种展示 评价工作的通知》(农技种〔2020〕32 号)。
②补助对象:省级展示示范及跟踪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
③补助内容:省级玉米、水稻、大豆、杂粮主产区建设 10 个新品种展示示范及跟踪评价基地,展示示范新品种和苗头品种600 个次以上。
④补助标准:对每个展示评价基地所用专用材料(物化)、 劳务、培训宣传、专家咨询给予补助。
⑤申报程序:各地区有基础的展示示范基地进行申报;组织 专家对基地进行考核;结合申报单位地域特点以及基础设施、人 员配备等条件确定省级展示示范及跟踪评价基地。
(6)农作物种子转基因常规检验检测
①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 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②补助对象:承担春夏冬季质量监督抽查等样品检测任务的 省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③补助内容:完成春夏冬季质量监督抽查等检测样品约 200 份;发放转基因试纸条 3000 个。通过加强质量控制与检测,提升种子质量水平,不断强化种子管理服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④补助标准:一是用于全省开展快速检测转基因成分使用的 转基因试纸的采购;二是实验室开展检验检测费用,完成目标200 份检测样品;三是用于仪器设备采购及维护等费用。
⑤申报程序:省农业农村厅明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等 样品检测工作任务;省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挂靠主体单 位进行项目申报;检验站按照要求实施,完成目标任务。
(7)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扩繁、鉴评
①文件依据:《关于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的实施意见》《关 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②补助对象:吉林省农作物新品种引育中心和吉林省蔬菜花 卉科学研究院。
③补助内容:对优异农作物种质资源(种子)开展引进创新、 鉴定评价、示范推广;对农家老蔬菜品种、长白山特色山野菜品 种进行收集,开展鉴定评价、示范推广。
④补助标准:一是用于引进特色性状玉米、水稻等种质资源; 二是扩繁、鉴评、创制种质资源费用;三是对引进的、新审定的 品种进行示范推广所需费用。
⑤申报程序:根据种业专项资金额度,确定支持范围和补助 标准。
( 8 )省农作物高产品种竞赛活动奖补
①文件依据:《关于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②补助对象:2023 年开展的高产品种竞赛田间测产评比活 动中,获奖的玉米、水稻、大豆高产自育新品种申报单位。
③补助内容:对在 2023 年开展的高产品种竞赛田间测产评 比活动中评选出的玉米前 9 名、水稻前 3 名、大豆前 4 名高产自 育新品种,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④补助标准:一是用于科研投入,开展核心种源攻关;二是 用于良种推广,扩大推广应用面积;三是用于完善配套技术,促 进良种良法相结合。
⑤申报程序:①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开展农作物高产品种竞赛活动通知;②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申报;③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对初审通过品种进行公示;④组织田间鉴评测产,评选获奖品种;⑤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评选结果。
(9)新认定省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奖补
①文件依据:《关于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的实施意见》《关 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②补助对象:2023 年新认定的省级良种繁育基地。
③补助内容:对 2023 年新认定的公主岭市玉米、大安市耐 盐碱常规稻、永吉县常规稻、双辽市花生、通化县蓝莓种子(苗)、 和龙市人参种子(苗)、安图县食用菌菌种7 个省级良种繁育基 地奖补。
④补助标准:用于提升基地制种保障能力。
⑤申报程序:①各地区有基础的制种基地进行申报;②组织 专家对制种基地进行考核;③确定省级良种繁育基地;④在省农 业农村厅官网公示评选结果。
五 、渔业高质量发展类
13.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 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 号)。
(2)补助对象:渔业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 单位等。
(3 )补助内容: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配备。
(4)补助标准: 中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补助上限 不超过总造价的 30%。
(5 )申报程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需求,省农业 农村厅依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额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
14.渔业资源保护(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 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 号)。
(2)补助对象:原则上由各市(州)、县(市)渔政机构 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渔政部门及部分重点水域管理机构实施, 渔政机构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由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3 )补助内容:用于增殖放流苗种购置。
(4)补助标准:按照因素法确定各地放流资金。
15.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项目(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 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 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渔业 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 财农〔2021〕951 号)。
(2)补助对象:从事水产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事 业单位、专业合作社,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渔政管理机构、水产 科研院所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等。
(3 )补助内容:渔政执法船艇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码头 建设、渔业转型升级(包括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盐 碱地设施渔业建设、水产种质资源场建设、推进林蛙油进入药食 同源目录等)、渔业资源养护、渔业高质量发展整县(市)推进 示范区建设、渔业安全生产演练活动等。
(4)补助标准:按照各项目具体申报内容分类补助。
(5 )申报程序: 由符合标准的补助对象向本级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与同级财 政部门以联合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组织 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厅网站进行公示。
16.渔业绿色发展(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吉政发〔2021〕7 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渔 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12 号)。
(2)补助对象:从事水产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事 业单位、专业合作社,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渔政管理机构及水产 科研院所等。
(3 )补助内容: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名优鱼类增养殖、水 产良种繁育、大水面生态渔业、渔业品牌建设等。
(4)补助标准:每个项目申请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
(5 )申报程序: 由符合标准的补助对象向本级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以请示文 件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 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厅网站进行公示。
六 、农产品质量安全类
17.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政策)
(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农村部《“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农质发〔2022〕第1号)、《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2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质发〔2024〕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4〕35号)等。
(2)支持内容:主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 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飞行检查、安全会商、农产品质量 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检测人员岗位技能竞赛等检验检测工 作;加强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与普法、深入实施食用农 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豇豆农药残留”“水产品专项 整治”等、巩固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试点、推动食用农产 品乡镇网格化试点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培育安全绿色优质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试点等监管工作。
(3 )补助对象:省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公益类通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的部省级农 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等;各 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 区农委,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 区)农业农村局。
(4)补助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样 品抽样、检验检测、监管宣传、业务培训、督导检查等相关费用。
(5 )申报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下发申报指南,各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相关部(省)级检验检 测机构根据申报指南申报项目。 申报的项目经相关专家评审后,报厅党组会同意后立项实施。
第二部分 农业农村产业发展
一 、产业融合发展类
1.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2020 年开始,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每年联 合印发《关于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组织申 报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2)补助对象: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创建的优势特 色产业集群实施县域内开展项目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 科研院校(所)等。
(3 )补助内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 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农业全产业链数 字化、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 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
(4)补助标准:通过书面遴选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个奖补1.5亿元,按照三年安排,每年0.5亿元;竞争遴选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个奖补2亿元,按照1亿元、0.5亿元、0.5亿元分三年安排。
(5 )申报程序: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县(市、区) 遴选项目、组织申报,参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书面评审或竞 争性遴选。农业农村部公布入选名单。
2.农业产业强镇(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印发《关于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申报农业产 业强镇。
(2)补助对象: 围绕镇( 乡)域主导产业,支持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涉农企业,实现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升值、全产业融 合。
(3 )补助内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原料基地、仓 储保鲜、加工、物流、营销等设施装备水平,发展壮大主导产业, 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4)补助标准:获批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每个中央补助 资金 1000 万元,分两次安排,先补助 300 万元, 中期评估合格 后再补助 700 万元。
(5 )申报程序:县级政府为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申报主体,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遴选推荐,农业农村部联合财政部 批准创建名单。
3.现代农业产业园( 国家和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 2024 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 〔2024〕3 号)。
(2)补助对象:对批准创建或建设的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 产业园、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年分类给予奖补支持。
(3 )补助内容: 由产业园所在县制定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具体的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等。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 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和农业生产 重大技术措施在产业园推广示范。资金主要支持种养基地基础设 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涉及农民利益的公共设施建设、 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推广及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等项目。资金不能 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避免面面俱到;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 所、市政道路,不得列支管理费,不得大量用于购买生产资料、 发展休闲农业;不得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设施投资补助;不得与农 机购置补贴等其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有交叉重复。
(4)补助标准:通过竞争遴选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原 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 1 亿元,创建、 中期评估和认定分别按 0.3 亿元、0.3 亿元、0.4 亿元安排。通过书面审查的国家现代农 业产业园,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 0.7 亿元,创建和认定分别支持 0.3 亿元、0.4 亿元。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每年全省安排补助资金 3000 万元, 当年批准创建的省级产业园创建单位平均分配。
(5 )申报程序: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和认定工作,坚持先 创后认、边创边认、以创为主的推进思路,先行确定创建,在创 建期内经审核达到标准予以认定。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和认定坚 持统一标准、分级创建、分批开展,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 县级逐级负责、四级联创,下一级是上一级创建评定的前提条件。 国家级园由省里在省级园中遴选并推荐、国家创建并认定;省级园由市(州)在市(州)级园中遴选并推荐、省里创建并认定; 市(州)级园由县(市、区)在县(市、区)级园中遴选并推荐、 市(州)创建并认定;县(市、区)级园由县(市、区)自行创 建、认定和管理。由产业园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开展绩效自评,产 业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向所属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各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择优选拔,经市(州)政府同意后,报省 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遴选,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报农业农村 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创建绩效评价、现场实地 考察等方式,认定符合条件的产业园。
二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类
4.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示范推广(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吉林省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方案》 ( 吉政办发〔2022〕40 号)、《吉林省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吉财农〔2021〕687 号)。
(2)补助对象:省内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
(3 )补助内容:聚焦玉米、水稻、大豆、人参、燕麦、食 药用菌、 肉牛、梅花鹿等领域,重点围绕高产玉米、优质水稻、 杂交大豆、优质肉牛、黑土地保护、盐碱地利用等方向,加大对 成熟度高、生产急需、效果明显的农业技术及品种示范推广力度。
(4)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内容、产业发 展规模、承担任务量等初步确定支持额度。
(5 )申报程序:推荐单位须对项目 申报书进行审核, 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推荐公函,地市级单位项目申报书需经当地 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农业农村厅对收到的申报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采取专家主审和专家组综合评议打分的方式,形成综合 评审意见和分数排名,初步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和首席专家。根据 项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优选整合申报项目,初步确定项目主 持单位和参与单位,报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并商请省 财政厅同意后,确定实施单位、项目内容、支持额度等,公示无 异议后予以立项。
5.人参产业发展(省级政策)
( 1 )人参种业振兴项目
①文件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人 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8 号)。
②补助对象:省内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
③补助内容:一是引导开展高品质人参种植;二是开展参粮 轮作的土壤质量评价与监测;三是强化人参新品种繁育及保护。
④补助标准:一是对新建的人参种质资源中长期保存中心, 且收集保存各类人参种质资源2000 份以上的单位,给予资金补 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 50%且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 补;二是对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的人参优良品种,且年产新鲜 种子量达 5 吨以上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三是对申报 并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单位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奖补。
⑤申报程序:省内科研院所、高校等省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由市(州)、县(市、区)人参主管部门组织申 报,县级农业农村(特产、人参)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在当地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 核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2)人参品质提升项目
①文件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人 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8 号)。
②补助对象:省内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
③补助内容:一是引导开展高品质人参种植;二是开展参粮 轮作的土壤质量评价与监测;三是开展人参农药登记。
④补助标准:一是对种植面积 100 亩以上的 6 年生以上高质 量园参标准化生产基地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补;二是在全省人 参主产县(市)开展参后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壤质量评价工作, 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 20 万元资金安排;三是按照国家农药登记 要求,组织开展人参新型农药登记相关试验,并提供农药登记相 关申报材料,组织完成登记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 180 万元 资金安排。
⑤申报程序:省内科研院所、高校等省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由市(州)、县(市、区)人参主管部门组织申 报,县级农业农村(特产、人参)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当地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 核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金预算情况确定项 目名单。
6.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数 字吉林”建设规划〉的通知》( 吉发〔2019〕6 号 );《吉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智慧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办发 〔2022〕34 号);《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 —2025 年)》。
(2)补助对象: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智慧农业建设基础的 种植、园艺特产、水产、农机、休闲农业等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管理数字化 应用,并形成了一定的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带动模式。
(3 )补助内容:2024 年省级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共分两类。
第一类主要支持方向为规模较大、智能化应用水平较高的大 田(玉米、水稻、大豆)种植类生产基地,要求主体在农业物联 网大规模生产监测、农机装备智能化提升、水肥一体化智能管控 等方面具备较高水平的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基础,应用示范效益 显著。
第二类主要支持方向为具有一定规模和智慧农业建设基础 的大田种植、园艺特产、休闲农业、农机合作社、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求主体利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 过无人机、传感器、摄像头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开展农业生产、 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智能化应用,有效降低生产和人力成本,具 有一定的可推广性、可复制性。
(4)补助标准:2024 年,共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计划支持智慧农业示范基地10家:第一类:计划支持2家,每个基 地奖补130万元,共计260万元;第二类:计划支持8家,每个 基地奖补30万元,共计240万元。认定的智慧农业基地奖补资金占申报主体近年自身在智慧农业方面建设投入不超过30%(不包括农机装备购置和政府政策性资金投入、补贴)。
(5 )申报程序:各市(州)、县(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级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中 所需的证照、主体现有软硬件投入明细及价格、智慧化应用领域 及效果等要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省级通过组织专家 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于验收合格的申报主体,省农业农 村厅将予以正式认定。
7.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奖补(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 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4〕71 号)规定:“四、 保障措施(十四)扶持政策。实施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 惠政策”。二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1〕20 号),明确提出:“四、保障措施( 二)加大政策扶持。省农村产权交 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对省农村产权 市场体系建设和业务发展给予立项、补助、购买服务等支持。 ” 三是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24 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 金的通知》。
(2) 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高县乡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 和积极性,提升农经管理人员操作技能,大力宣传农村产权交易 工作,推动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3 )补贴对象:按照年交易市场数据,排名前 5 的市(州、 管委会)、前 35 的县(市、 区、开发区)农业农村(农经)部 门。
(4)补助标准:根据交易量,对排名前 5 的市(州、管委 会)奖励 4 万元,共计 20 万元;对排名前 35 名县(市、区、开 发区)分三档,前五名为第一档,6—20 名为第二档,21—35 名 为第三档。第一档每县(市、 区、开发区)奖励 17 万元,共计85 万元;第二档每县(市、区、开发区)奖励 8 万元,共计 120 万元;第三档每县(市、 区、开发区)奖励 5 万元,共计 75 万元。 以上合计 300 万元。
(5 )补贴发放:每年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各市州和县 (市、 区)财政局。
第三部分 农业资源保护利用
1.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 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2〕3 号)、 《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做好 2024 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工作的函》(农科(资环)函〔2024〕4 号)等。
(2)补助对象:补助对象应聚焦有能力开展地膜科学使用 回收试点的种植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等。试点县也可统筹各 类补助资金,对具备一定地膜处理能力的回收加工企业、专业化 回收组织等予以适当支持。
(3 )补助内容:主要用于示范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和加厚 高强度地膜的财政补贴,对于确不适宜 0.015mm 厚度及以上规 格地膜覆膜的作物,各试点县可在充分论证和性能测试后,适度 推广 0.01mm 以上且具备同等强度的地膜。
(4)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23〕11 号 )等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可统筹国家和地 方各类相关资金,综合考虑覆膜面积、作物种类、回收成本、农 民接受度、应用综合效率等因素, 自行合理测算确定补贴标准, 对有能力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的种植农户、合作社、企业 等进行据实补贴。
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财政部 关于下达 2024 年农业生态资源 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5 号)、《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 办科〔2023〕13 号)等。
(2)补助对象:重点支持承担秸秆“五化”利用等的个人、 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以及重点县和有关科研教学推广等 单位对项目实施主体开展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等。
(3 )补助内容:主要用于支持承担秸秆“五化”利用等财政补贴。支持秸秆重点县实施玉米秸秆翻埋还田作业、玉米秸秆碎混还田作业、保护性耕作覆盖还田作业、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大豆秸秆还田作业、秸秆堆沤快速腐熟还田作业可给予作业补助;对经市、县认定的2024 年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根据实际利用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60元/吨、48元/吨、36元/吨的补贴。为鼓励企业多利用秸秆,在原有奖补额度基础上,对超出1万吨部分提高10%、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饲料加工主体新建、改扩建砖石或混凝土结构的单体黄(青)贮窖,面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单户收贮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100 吨以上的,单户收贮秸秆干饲料 50 吨以上的可给予补贴; 鼓励各地积极培育设备适用、技术先进的秸秆田间作业、收储运、 加工转化市场主体,提升作业能力。秸秆还田作业主体新购置秸秆还田作业机具,收储运主体新购置收储运专用作业机具可给予 补贴;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用于组织宣传培训、编写技 术模式、标牌制作等;开展秸秆利用效果监测评价。
(4)补助标准:各项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参照国家、省级及兄弟省份有关同类补贴标准和做法,自 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同一个补助对象不能享受两次财政 补助。
3.农业环境监测(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生态环 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5 号),《吉林省农业 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 2024 年吉林省省级乡村振兴专 项资金(农业部分)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 发〔2024〕1 号)。
(2)补助对象:全省 50 个市(州)、县(市、区)的农业 环保站。
(3 )补助内容:农业环境监测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 省农膜监测和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工作,包括点位布设、现场 踏查、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及样品检测所产生的专用材料费(采 样制样工具、粮食样品购置)、交通费、租赁费、劳务费及第三 方实验室检测费等。
(4)补助标准:农膜残留监测以县为单位,每个县至少 2 个监测点,每个监测点位 1.0 万元。协同监测根据吉林省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结果,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安全利用类耕地,严 格管控类耕地上同时布点,原则上根据耕地面积和划分类别面积 进行点位布设,每个监测点位 1000 元,全部以点位多少补助资金。
第四部分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1. 高素质农民培育(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4 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4〕6 号)和《农 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4 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 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4 号)。
(2)补助对象:经省农业农村厅、市(州)、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田间学苑。
(3 )补助内容:主要用于农业农村部门及培训机构( 田间 学苑)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全过程的支出,包括需求调查、线上 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监测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可以 支出学员学习考察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4)补助标准: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培训资金管 理规定,按照中央补助资金额度和不同类型培训任务数合理测算 安排补助标准。培训资金支出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 办法》和《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原则上 省内培训每人每天不得超过 400 元、省外培训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50 元。
(5 )申报程序:依据省级项目实施方案,结合中央财政资 金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因素法确定项目县资金规模、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等。各项目市(州)、县(市、区)组 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符合培训条件的农民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 部门报名参加培训。
2. 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乡村产业 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 的通知》(农人发〔2022〕3 号 )。
(2)补助对象。根据项目实施目标要求, 向粮食高产、脱 贫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聚焦粮油等大宗产品生 产加工业、 乡村特色产业、帮扶产业,在现有经营主体存量中, 瞄准干得好、有潜力、愿带动、能带动的带头人中遴选培育补助 对象,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负责人、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级)及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种养大户等,以委托培训模式面向全国公 开招标认定 1—3 所优质涉农高校作为培育机构承担培育任务。
(3 )补助内容。对培育对象为期一年的系统培育工作给予 补助,按照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 互访、一名教师帮扶指导的“4 个一”培育模式,采取专业大班和 特色小组相结合,集中授课和分散实训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 面授相结合,深度体验与交流互访相结合,案例分析和创业孵化 相结合的“五结合”培育方法,主要用于学员交通、食宿、培训、 研学实践、指导帮扶、保险等。
(4)补助标准。“头雁”培育经费每人不超过 2.5 万元,中央 财政承担 2 万元,学员个人承担 5000 元。分两期拨付,培育启 动时拨付 70%,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开展,培育结束后,经评估合 格再拨付剩余 30%。
(5 )申报程序。通过个人申请,市(州)、县(市、 区) 推荐,省级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确定 培育对象。
3.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4 年粮 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 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4 年 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的选调生 等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24〕17 号 )。
(2)补助对象: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梨树县梨树镇泉 眼沟村。
(3 )补助内容:培训对象为种养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和服务主体骨干、创业带头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骨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乡村建设工匠、乡土文化传承人、到 村工作大学生、到村任职选调生等人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参训 学员往返交通( 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及以下, 公共汽车、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参训期间的食宿、培训、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和训前需求调研、训后跟踪服务等方面支出。
(4)补助标准:按照每期培训班项目资金=3500 元/人×100 人标准,每期培训班补助资金为 35 万元。
(5 )申报程序:通过个人报名、相关单位推荐、农业农村 部联系单位审核等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精准确定培训对 象。
4. 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4 年粮 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 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 点的通知》(农办社〔2024〕5 号 )。
(2)补助对象:长春市农民职业教育中心、长岭县农民科 技教育中心(吉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长岭县分校)。
(3 )补助内容:培育对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骨干、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等,优先考虑返乡大学生、农民工、 退役军人等人群。补助资金在 2 年试点期内统筹使用,保障集中 学习相关费用。实习实践和跟踪指导相关费用以补助或绩效奖励 形式, 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成本支付给相关协议单位。
(4)补助标准:人均测算标准为 1.6 万元,分别给予长春 市农民职业教育中心、长岭县农民科技教育中心(吉林省农业广 播电视学校长岭县分校)1280 万元、160 万元的资金支持。
(5 )申报程序:按照个人报名、试点单位推荐、省农业广 播电视学校审核、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备案的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精准确定培育对象。
5.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4 年粮 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补助对象:项目县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 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 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
(3 )补助内容:聚焦一家一户小农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 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因地制宜发展以单环节、多环节、全程 生产托管等服务模式为重要方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将先进适用 的品种、技术、装备等要素导入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节本增效、 农民持续增收,引领带动全省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加快发展。
(4)补助标准:项目县要根据当地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 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5 )申报程序:项目县依据省级项目方案制定本级项目实 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 并组织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向当地相关部门申报。
6.粮油规模经营主体单产提升行动(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 年粮 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的通知》(农办计财 〔2024〕12 号)。
(2)支持内容: 围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方面的需求, 对落实单产提升关键技术进行支持。
(3 )支持对象:主要是种植玉米、大豆、水稻、花生等粮 油作物的规模主体,具体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种植大户,承 担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任务的主体不在奖补范围之内。申报主 体应是在市场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种 植大户需露地种植农作物的耕地达到 100 亩及以上,具体由县级 结合本地生产实际自行确定。
(4)补助标准:按照细化方案、主体申报、过程记录、测 产核实、公开公示的程序推进实施。由各项目县(市、区)统筹 项目资金总体规模,结合本地生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体单产 水平、种植规模(不含为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展环节托管或全程托 管的社会化服务面积)、关键技术模式到位情况等因素采取阶梯 化设置,原则上单位面积奖补金额在每亩 20 元左右,对单个主 体奖补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
(5 )申报条件:各地组织动员粮油规模种植主体积极参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愿申报。申报材料需明确作物种类、种植 面积、技术模式、目标单产等基本信息。粮油规模种植主体需按 要求,加强田间管理,落实关键技术,努力提高单产水平。
7.绿色种养循环(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 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 号) 和《关于深入推进 2024 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通知》(农 农(肥水)〔2024〕11 号)。
(2)补助对象:主要是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 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 服务组织。
(3 )补助内容:在畜牧大县或畜禽粪污资源量大的县(市、 区)中,选择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运行顺畅、工作基础好、积极性 高的县,整建制落实试点任务。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确定德 惠市、农安县、榆树市、舒兰市、梨树县、双辽市、伊通县等 7 个县(市、 区)为 2024 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实施范围 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试点优先安排粮食和蔬菜生产, 兼顾马铃薯、菌类、中药材等经济作物。试点县可以结合本地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 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奖补,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 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助范围,可通过 农机购置补贴应补尽补。
(4)补助标准:各试点县要充分考虑养殖主体、种植主体 和专业化服务主体发展需求,结合实际综合考虑粪污类型、运输 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因素,探索利用第三方开展试点典 型模式经济分析,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分作物、分粪肥种 类精准补贴模式,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 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奖补。根据试点粪肥还田成本综合测 算,可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鼓励粪肥还田向大田粮食作物 倾斜。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 10%;田间 试验监测、粪肥质量监管追溯、总结评估、宣传培训及技术指导 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 8%。
8.农民合作社项目(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4 年粮 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
(3 )补助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夯实组织基础、提升经营 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 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4)补助标准:根据省里下达的任务,各地在确保完成任 务指标的条件下,科学合理确定扶持数量、补助标准,提高政策 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采取奖补的支持方式,原则上每个 合作社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
(5 )申报程序:项目县依据省级项目方案制定本级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 组织做好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 在县的农业农村局申报。
9. 家庭农场项目(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4 年粮 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补助对象:家庭农场。
(3 )补助内容:支持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经营质 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 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4)补助标准:根据省里下达的任务,各地在确保完成任 务指标的条件下,科学合理确定扶持数量、补助标准,提高政策 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项目采取奖补的支持方式,原则上 每个家庭农场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
(5 )申报程序:项目县依据省级项目方案制定本级项目实 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 并组织做好家庭农场项目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 县的农业农村局申报。
10.设施园艺发展—生产设施能力提升( 国家和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4 年粮 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 号)、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 2024 年吉林省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业部分)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 ( 吉农计财发〔2024〕1 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 政厅关于下发 2024 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 (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发〔2024〕2 号)。
(2)目标任务。贯彻落实 2024 年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关于 “推进设施种植升级,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设施改造提升” 。稳步提 升我省设施园艺生产能力,增加冬季蔬菜市场供应,提高冬季蔬 菜自给能力。
——新建棚膜园区
①补贴对象:对农户或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投资 建设规模园区主体予以补助。支持新建棚室面积 30 亩以上集中 连片规模化园区和小农户以村屯为单位新建零散棚室核查统计 面积30 亩以上的,按照逐级递增补助比例原则,先建后补,多 建多补。
②补助条件:新建集中连片棚室面积 30 亩以上,园区选址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注重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有效提高土地和光热利用率。高效节能或土堆日光温室:标准钢架结构,跨度7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以高透光覆盖材料作为屋面,用土、砖或多层保温材料做成围墙,冬季能正常生产。标准化塑料大棚: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667 平方米以上。对于个别受地势影响等原因,单栋棚室面积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园区为单位多栋累加计算棚室面积并与园区等级相对应。
③实施要求:按照“实施主体申报,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原则,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投资建设主体,主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申报。12月1日前,县级农业农村局完成辖区新建棚室规模园区验收,向市级提交复核验收申请。12月15日前,市(州)农业农村局对辖区新建棚室规模园区进行全面复核确认,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复核确认报告(市县验收报告和全市汇总表附后)。根据各市(州)复核确认的项目情况,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核。
④补助标准。新建集中连片规模园区按棚室面积划分为四级,按照逐级递增补助比例的原则,先建后补,多建多补。其中,一级园区(棚室面积30—49 亩),新建每亩高效标准化日光温室补助13000元、土堆温室补助9000元、塑料大棚补助5000元。以一级园区为基准,二级园区(棚室面积50—69 亩),补助比例上浮50%;三级园区(棚室面积70—99 亩),补助比例上浮100%;四级园区(棚室面积 100 亩以上),补助比例上浮 200%。
——在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上建设大型设施园区
①补助对象。对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主体在盐碱 地等未利用地上投资建设大型设施园区予以补助。按照逐级递增 补助比例原则,先建后补,多建多补。
②建设标准。参照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执行。
③实施要求:参照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执行。土地性质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省农业农村 厅组织第三方机构百分百全面实地审核。
④补助标准。单个园区新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和标准化塑料 大棚达 300 亩以上的,温室按照 5 万元/亩予以补助,塑料大棚 按照 2 万元/亩予以补助。单个园区新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和标 准化塑料大棚达 500 亩以上的,温室按照 6 万元/亩予以补助, 塑料大棚按照 2.5 万元/亩予以补助。
——支持育苗中心建设
①支持重点。 以优势产区为重点, 以县(市、 区)为单位, 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初审、省级评审”的原则,遴选不超过 5 个 项目实施试点县。
②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支持建设标准化育苗中心和老旧育 苗中心提质增效,要求占地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新建育苗中 心育苗能力 1000 万株以上或老旧育苗中心改造后育苗能力 1000 万株以上的。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每个项目县补助 400 万元,补 助资金不超过投资总额的 30% 。补贴资金由项目县(市、区)包 干使用, 自主确定投资建设主体的补助标准。
③实施要求:4 月 25 日前,各县( 市、 区)农业农村和财 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方案报送市级初审。4 月 30 日前,经 初审通过后,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报 送省级评审,经省农业农村厅评审确定项目县后组织实施。各项 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市(州)农业农村和财政部 门负责对县级验收通过项目开展复核,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第三方 进行实地核查。
以上三类项目,由政府专项债及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补 助的棚室不纳入补助范围。对 2023 年启动建设并于 2024 年竣工 验收的续建项目,符合补助标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补助。
——支持老旧棚室改造
①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开展老旧棚室改造的农户、合作社、 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主体予以补助,其中,优先支持县级以上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
②补助条件和标准:对开展 10 亩以上老旧棚室改造的园区 和小农户以村屯为单位零散老旧棚室改造核查统计面积 10 亩以 上的给予补助。年度老旧棚室改造工作完成后,按照全省各类主 体实际改造棚室类别和投资金额不同,区别核算补助标准。优先 对园区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核算补助金额,老旧棚室改造补助金 额上限不超过同类棚室新建补助标准(温室每亩 13000 元、大棚 每亩 5000 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 30%。对其余未提供专项审计 报告的根据实际按照同类棚室按照全省同比例进行统一标准补 助,且不超过棚室新建补助标准。
③实施方法:项目采取“实施主体申报,县级验收、市级复 核、省级抽查”的原则,符合项目 申报条件的投资主体,主动向 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申报,需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照片、改造棚室类型和面积,建议 30 亩以上有条件的主体可单独提供老旧棚室改造专项审计报告。12月1日前,县级农业农村局完成对辖区内主动申报的老旧棚室改造主体验收工作,同时向市级提交复核验收申请。12月15日前,市(州)农业农村局完成对全市老旧棚室改造园区进行全面实地复核确认,并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复核确认报告(市县验收报告和全市汇总表附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的项目情况,组织 第三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核。
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项目(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按照玉亭省长“力争三年内>90%的土地实 现流转、托管等组织化生产,以增量大力度奖励补贴规模化经营 主体并让利于农民”批示精神,《吉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十三条措施》。
(2)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
(3 )补助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夯实组织基础、提升经营 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 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4)补助标准:根据省里下达的任务,各地在确保完成任 务指标的条件下,科学合理确定扶持数量、补助标准,提高政策 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项目采取奖补的支持方式,原则上 每个合作社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5 )申报程序:项目县依据省级项目方案制定本级项目实 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 并组织做好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 所在县的农业农村局申报。
12.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 2023 年粮 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 号) 和《关于申报 2024 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的通 知》。
(2)补助对象:省、市、县(种植业、农机和水产)农技 推广机构和科研机构,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技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 人员,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示范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3 )补助内容:用于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建立试验示范基 地、特聘农技人员、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和开展重大技术协同 推广试点等。
(4)补助标准: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央补助额度和省里 安排的任务,合理测算补助标准。
(5 )申报程序:按照自主参与、 自愿申报结合原则确定全 省实施项目,结合中央财政资金情况,采取因素法确定项目资金 规模。
13.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农机发〔2023〕5 号 )、《吉林省关于培育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吉农办机发〔2023〕31 号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 2024 年吉林省省 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部分)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 (吉农办计财发〔2024〕1 号)。
(2 )补助对象:2023 年遴选出的 10 个省级区域农机服务 中心。分别为榆树市大川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大安市圣力种植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安县鑫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公主岭市范 家屯镇顺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松原市宁江区德智生态农业专业合 作社、吉林宏野农机种植专业合作联社、柳河县三源埔镇保田农 机专业合作社、汪清县跃鑫农作物种植专业农场有限公司、伊通 满族自治县金辉种植专业合作社、舒兰市众合农业机械服务有限 公司。
(3 )补助方式:补助方式为先建后补,县级结算。
(4)补助条件:项目建设单位需新增装备投资额 100 万元 及以上,用于购买应急救灾装备,具体参照《省级区域农机服务 中心项目建设机具参照表》。
(5 )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 50 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五部分 金融服务及防灾减灾
一 、金融服务类
1.农业信贷担保( 国家政策)
( 1 )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 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吉财农〔2023〕568 号)。
(2)支持内容:对 10 万—300 万元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 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 担保费率不超过 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 0.5%)。
(3 )支持对象:省农担公司。
(4)补助标准:根据国家下达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资金规模,按照[省级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 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 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补奖系数×补助比例(担保费补助60%)+[省级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 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续担金额×0.5%)+5 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 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补奖系数×补助比例(担保业务奖补40%)进行分配补助。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2.政策性农业担保贷款贴息(省级政策)
( 1 )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 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 号)、《财政部 农 业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 作的通知》(财农〔2020〕15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 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吉财粮〔2020〕539 号 )、《关于继 续实施政策性农业担保贷款贴息的通知》( 吉财农〔2021〕1370 号)、《吉林省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21〕687 号)。
(2)贴息规则:政策性业务指 10 万元—300 万元(均含, 具体额度随国家政策进行调整)的农业担保业务,分期还款的按 期全部还款解保后再给予贴息补助。2021 年按贷款利息的 30% 给予贴息补助。2022 年起,暂按 1%的贴息率给予贴息补助,以 后年度的贴息政策可视情况进行调整。贴息额的计算方法:按照 担保贷款存续期内每年度贴息政策分别计算累加。
(3 )支持范围: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 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 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 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具体内容遵照国家和 省关于农业担保“双控”业务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4)支持对象: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国有 农( 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 、农业防灾减灾类
3.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三批)( 国家 政策)
( 1 )文件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 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 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 号)。
(2)补助对象:项目县(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 由相关 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实施主体和地块。
(3 )补助内容: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 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 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 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4)补助标准: 由各项目县依据当地生产实际和病虫害发 生情况,研究确定实施防治方式以及所需物资、服务类型,采购 物资或服务价格不超过市场价格。
4.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省级政策)
( 1)文件依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 发 2024 年吉林省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业部分)项目实施 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办计财发〔2024〕1 号)。
( 2)补助对象:各市(州)、县(市、 区)农业技术(植保)推广部门、土壤肥料推广部门以及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 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等。
( 3)补助内容:推广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绿色生产技术、开 展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样品采集及测试以及开展农业灾害预警监 测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
( 4)补助标准: 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 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5.重大农业外来入侵物种例行监测(省级政策)
( 1)文件依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 发 2024 年吉林省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业部分)项目实施 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办计财发〔2024〕1 号)。
( 2)补助对象:各地农业环保站(或具体承担农业环保工 作职能的单位)、农业推广站(植保站)。
( 3)补助内容:布设重点管理农业外来入侵物种例行监测 点位,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和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 对重点物种、关键区域进行防控技术研究,制定外来入侵物种防 控治理方案,开展综合治理灭除及科普宣传。
( 4)补助标准:每个监测点补助资金 0.5 万元。
( 5)申报程序:根据因素法分配任务指标及资金。
第六部分 美丽乡村建设
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级政策)
( 1)文件依据:《关于开展2024年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 治村庄清洁行动的通知》(吉农居办〔2024〕3号);《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制定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吉发〔2020〕3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吉厅〔2022〕1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23〕23 号)。
(2)补助对象:全省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9323 个行政村。
( 3)补助内容:支持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沟塘、 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相关工作。
( 4)补助标准:2024 年支持一般行政村每村 5 万元,重点 边境村每村 10 万元。
2.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 国家和省级政策)
( 1)文件依据: ①《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卫 生健康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扎实推进 “ 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农社发〔2021 〕1 号)。 ②《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 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 于扎实推进吉林省 “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实施意见》(吉农 县发〔2021〕10 号)。
( 2)补助对象:按要求完成当年农村厕所改造,并经县相 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户厕。
( 3)补助内容:一是卫生厕所建设所需的厕屋、厕具、储 粪池等。二是吸污车、粪污发酵池等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运输、 资源化利用、后期管护等方面的设施设备。
( 4)补助标准:一是卫生旱厕,综合考虑年度任务数量和 省级财政状况,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目前卫生旱厕按照每户 1285 元标准给予财政奖补,水冲厕所按照每户 4000 元标准给予 财政奖补。二是整村推进的管网式水厕及后续运维管护设施设备 试点项目采用项目法,根据各地申报情况,评审后据实补助。
( 5)申报程序: 以县域为单位,在充分尊重农户改厕意愿 的基础上, 自下而上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 6)改厕方式:坚持 “宜水则水、宜旱则旱、 以水优先” 原则,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全面推广 “政府定标准、农户依 标建、验收合格后按一定比例补助到户” 的 “农户自建、先建后 补”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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