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规范养犬管理通告

文摘   2024-11-05 18:48   云南  


文明养犬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镇域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文明养犬管理内容

(一)沙溪古镇范围内的犬类一律实行拴养、圈养、家养,不得户外放养。
(二)养犬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做好犬类防疫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个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2米以内的束犬链或者犬绳牵领;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在公共区域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有权限制犬只进入,但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不受此限。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村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五)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1.烈性犬;
2.单位饲养的犬只;
3.待销售的犬只;
4.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欢迎广大群众就身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对未进行登记和接种疫苗的犬只或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不按规定携犬的,由沙溪镇联合执法组予以整治处置。

二、集中接种疫苗、办理登记证时间和地点

2024年11月7日至11月22日,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30在沙溪镇兽医站开展免费接种疫苗。养犬登记通过手机端申请,和疫苗接种同步开展,养犬登记办证需自行支付第三方办证费,逾期不予受理。

咨询及举报电话:0872-4721000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5日起执行。

                        

 

 

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编辑:段江云

初审:董卫平

复审:杨小燕

终审:张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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