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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共同犯罪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越野车途径安福县起凤山博物馆附近路段,与曾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会车时发生矛盾,当日下午,张某为泄愤遂指使李某某驾驶小轿车撞击曾某某的小轿车,造成曾某某的小轿车后杠、后杠下本体等部位损坏,经认定损失价格为6244元。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撞击现场报交通事故警,安福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撞击事故异常,便通知联系平都派出所,李某某被派出所民警现场传唤归案,同日,被告人张某在安福县平都镇某汽修厂被民警现场传唤,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犯罪数额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达到一定数额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纠纷在所难免,凡事需冷静克制,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去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切勿图一时痛快,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自己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安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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