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好!事关职工养老保险

政务   2024-10-19 13:49   黑龙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18日发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

自2025年1月1日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3年末,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604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42万人。按照相关部署,从2025年起,男职工、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延至63周岁、58周岁、55周岁。


来源:新华社
编辑:刘盼
审核:祝春霞 李晓禹
监制:崔广胜
咨询热线:0459-669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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