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院拍照发朋友圈,其实并不违法
文摘
2025-01-27 17:01
河南
为避免误解,首先说结论: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候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或者微博,目前不违反我国大陆地区的任何法律法规。假如是开了闪光灯、快门声音或者屏幕亮着容易影响别人观影,属于不文明的习惯,和类似电影院打电话、吵闹或者吃东西声音比较大(吃爆米花的话,影院是非常鼓励的哦)一样,属于不文明的行为,不用上升到什么屏摄违法的地步。首先,屏摄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北大法宝等几个常用法律库里面未搜到任何关于“屏摄”一词的法律或文件。这是一个大家常用的行业词汇,一般是指在电影院私自对正在播放电影的屏幕进行摄影摄像,也叫盗摄或者盗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对摄影作品进行解释时,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材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如照片、电影电视片中单独予以取出的镜头等。”根据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对放映的电影拍照并在网络上传播是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著作权法》同时对权利人有一定限制,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拍张照片自己留着就属于(一),而发朋友圈或者微博类的,通常是为了说一下自己在哪玩,或者评论一下电影的好不好看属于(二),这都是属于合理利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并没有要求不用于牟利,比如某些名人写专栏的时候使用了拍照的电影画面,也不违反《著作权法》。问题的关键是“适当引用”,我个人认为,如果是拍了很多张叠加都能串起来讲个故事的电影小视频了,那肯定不是适当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如果对正在放映的电影录音录像当然不行,并没有说不得进行拍照。不过即使你录音录像(坚决不鼓励这种行为)也只是要求删除离场,那假如你就是不离场呢?那没有任何办法,也不会有任何处罚。就像大人带着小孩子来电影院,小孩子不停哭闹,工作人员有权利赶人家走吗?并没有。有人会拿国家版权局在2019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也很明确的用词是“打击影院偷拍,盗录”来说事,首先版权局没有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利,他们说说当然可以说,但最后违法不违法还是要看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翻看国家版权局每年的案例,最终都是处理的盗录后放在网上下载牟利的,从来没有一个拍照发朋友圈的涉及违法违规起诉的行为。我国法律主要是打击盗版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假如录像搞了个枪版然后放盗版让人下载牟利,肯定是违法的,甚至要坐牢的。但这样的盗版产业人员,是不会发朋友圈评价电影的,都是偷偷操作,然后网友们下载的时候有没有挨个举报一下这些真正侵权行为呢?电影院宣传不要拍照,但是强烈推荐你吃爆米花喝可乐,对吵闹打电话都不管,反而要求你不要拍照,即使大家都是不文明行为,至少要公平对待吧。其实我觉得,不要开闪光灯、快门声音,屏幕不要亮着举过肩这样减少对后面人的影响,拍几张照片是没啥问题的。另外,99%的电影没有到艺术品的地步,就是一个娱乐产品而已,远没有到需要沉浸的地步,别太当真。非常不希望我国学习国外那种直接立法禁止拍照,老外一些矫情的东西没必要学,例如还要求在听音乐会时西装革履正襟危坐的,不吵闹影响别人是基本的文明素质可以理解,但穿休闲装和正装对欣赏贝多芬有影响吗?就是穿拖鞋听肖邦也能感觉到伟大,有些人的作品穿得再整齐去听也是昏昏欲睡。最后,如果在电影院看电影的时候想拍照的话,要尽量不要影响别人,做文明人。看到别人安静拍照发朋友圈也不要指责,假期嘛,就是为了开心娱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