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蚌埠这些地方…

民生   2024-11-30 09:22   安徽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蚌山征补安置〔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蚌山征预告〔2024〕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燕山乡陈梁社区、姜桥社区、雅郢社区集体所有土地2.2862公顷(34.293亩)。蚌埠市蚌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燕山乡陈梁社区8组、9组,燕山乡姜桥社区8组、9组,燕山乡雅郢社区1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蚌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M-H-14路(M-V-5路-虎山东路)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蚌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尚品华庭周边道路项目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第(三)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蚌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M-H-14路(航华路-解放路)项目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2862公顷(34.293亩),其中:农用地2.2728公顷(34.092亩),含耕地1.9972公顷(29.958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134公顷(0.201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M-H-14路(M-V-5路-虎山东路)项目地块一拟征收燕山乡陈梁社区8组集体所有土地0.7028公顷(10.542亩)。其中:农用地0.6943公顷(10.4145亩),含耕地0.4289公顷(6.433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85公顷(0.127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尚品华庭周边道路项目地块二拟征收燕山乡陈梁社区9组、燕山乡雅郢社区1组集体所有土地0.6892公顷(10.338亩)。其中:农用地0.6843公顷(10.2645亩),含耕地0.6741公顷(10.111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49公顷(0.07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M-H-14路(航华路-解放路)项目地块三拟征收燕山乡姜桥社区8组、燕山乡姜桥社区9组集体所有土地0.8942公顷(13.413亩)。其中:农用地0.8942公顷(13.413亩),含耕地0.8942公顷(13.413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确定征收蚌山区燕山乡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60505元/亩,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已委托评估机构采用宗地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燕山乡陈梁社区、雅郢社区6052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执行。蚌山区青苗补偿费按1100元/亩执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依据文件标准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涉及农户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户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丧偶、离婚的仍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蚌政〔2024〕19号)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燕山乡陈梁社区8组、9组,燕山乡姜桥社区8组、9组,燕山乡雅郢社区1组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蚌埠市蚌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aishang.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燕山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燕山乡人民政府(联系人:陈亭;电话:0552-711710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燕山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区分局(联系人:张瑞;电话:0552-207312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燕山乡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1月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新公布的征地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新公布的标准,社会保障执行符合新法要求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附件:附图


2024年11月28日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蚌山征预告〔2024〕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燕山乡陈梁社区、姜桥社区、雅郢社区集体所有土地2.2862公顷(34.293亩),现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燕山乡陈梁社区8组、9组,燕山乡姜桥社区8组、9组,燕山乡雅郢社区1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蚌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M-H-14路(M-V-5路-虎山东路)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蚌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尚品华庭周边道路项目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第(三)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蚌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M-H-14路(航华路-解放路)项目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2862公顷(34.293亩),其中:农用地2.2728公顷(34.092亩),含耕地1.9972公顷(29.958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34公顷(0.201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M-H-14路(M-V-5路-虎山东路)项目地块一拟征收燕山乡陈梁社区8组集体所有土地0.7028公顷(10.542亩)。其中:农用地0.6943公顷(10.4145亩),含耕地0.4289公顷(6.433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85公顷(0.127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尚品华庭周边道路项目地块二拟征收燕山乡陈梁社区9组、燕山乡雅郢社区1组集体所有土地0.6892公顷(10.338亩)。其中:农用地0.6843公顷(10.2645亩),含耕地0.6741公顷(10.111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49公顷(0.07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M-H-14路(航华路-解放路)项目地块三拟征收燕山乡姜桥社区8组、燕山乡姜桥社区9组集体所有土地0.8942公顷(13.413亩)。其中:农用地0.8942公顷(13.413亩),含耕地0.8942公顷(13.413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确定征收蚌山区燕山乡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60505元/亩,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已委托评估机构采用宗地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燕山乡陈梁社区、雅郢社区6052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执行。蚌山区青苗补偿费按1100元/亩执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依据文件标准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经居民代表会议研究,涉及农户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户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丧偶、离婚的仍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蚌政〔2024〕19号)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燕山乡陈梁社区8组、9组,燕山乡姜桥社区8组、9组,燕山乡雅郢社区1组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蚌埠市蚌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engshan.gov.cn/),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燕山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

(四)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新公布的征地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新公布的标准,社会保障执行符合新法要求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附件:附图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区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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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蚌山区人民政府
编   辑:孙田  刘畅
校   验:李瑞
审   核:卢静  李琥
监   制:张晓煜
总监制:丁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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