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安顺李某、胡某等判刑……

民生   2024-11-08 11:33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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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切实有效打击电信网络犯罪行为,2024年10月31日,关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胡某、李某、陶某为获利,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仍提供其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获得更多利益,三被告人分别购买二手苹果手机并在他人帮助下安装飞机软件与上家联系,约定报酬后,邀约被告人周某、严某、骆某齐、骆某弯、骆某文、骆某阳、简某、李某甲多次垫付资金到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提供其银行卡接收上家转入的资金并将钱款取出。期间,上家通过李某波、李某、山某公司等账户接收大量涉诈资金后转入上述被告账户,使用其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农商银行、贵阳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多张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共计200余万元,后将钱款取出,共计获利5.86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陶某、胡某、骆某文、骆某齐、简某、周某、严某、李某甲、骆某阳、骆某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结果:



经法庭审理,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地位及认罪悔罪态度,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四年。
法官普法:
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诈骗赃款通过银行层层转移,最终流入犯罪分子手中。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该行为已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红线。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意识,做到他人来路不明的钱款进账、套现、取现第一时间报警,对来路不明的财物不予转移、代销、收购,否则可能成为罪犯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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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关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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