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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某国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2014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出资4900万元成立某国有独资公司,2014年10月13日,经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任命被告人杨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2016年8月,该公司变更登记为国有控股公司,政府持股80%,另一国有独资公司持股20%。杨某于2016年至2020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单位公款11.59万元,擅自挪用单位公款4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公诉机关提请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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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普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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