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政务   2024-12-18 18:27   江苏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例简介

     2024年9月初,市住建局检查位于江阴市XX路XX号的江阴xx添加剂有限公司的车间新建项目时发现,当事人(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了上述项目中的吊篮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吊篮安装人员李某某在从事吊篮安装作业时,未能提供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市住建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随后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将吊篮安装人员变更成持证上岗的汪某某,并在期限内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市住建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依据: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评析

必要性

首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因此必须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其次,‌持证上岗有助于保障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可以加强从业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其合法的职业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持证上岗对从业人员个人职业发展也有积极影响‌。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不仅体现了公司对其专业素质的肯定,也体现了个人价值。此外,持证上岗也是找工作和工伤理赔的必要条件。

违法原因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简简单单说一句法律意识淡薄是糊弄不过去的,根本原因就是施工企业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对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抱有侥幸心理。

解决方案

1.在日常检查时,时不时给施工企业敲响警钟。
2.加强对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施工企业从内部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3.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应当时刻保持警醒,绝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4.加强监管打击力度,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供稿:刘   磊

审核:赖德培

发布:徐 佳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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