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

文摘   2024-11-06 19:25   福建  
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


1. 明确从重处罚情形

《解释》第12条第1款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行为对象等,设置了从重处罚情形。具体而言,实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造成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2)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3)非法采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的;(4)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5)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2. 明确从宽处理规则

《解释》第12条第2款综合行为人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以及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规定了从宽处理规则,以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当处理相关案件,确保良好效果,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 明确破坏森林资源共同犯罪的区别处理规则

实践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往往是多人共同实施,既包括相关犯罪的组织者,也包括受雇佣提供劳务的人员。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应当重点惩治前者;对于后者宜区分情况,根据具体案情适当从宽处理,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避免打击面过大。基于此,《解释》第15条规定:“组织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受雇佣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破坏森林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

录:周加海、 喻海松、李振华:《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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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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